賣房附贈違法車棚 能否主張折價補償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唐穎 發布時間:2022-09-21 瀏覽次數:3645
買受人以附贈車棚為違法搭建物無法交付為由主張折價補償,能否支持?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落下帷幕。法院認為案涉車棚屬于附贈使用性質,并非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范圍,判決買受人陳某給付剩余房款2萬元。
2021年2月17日,經買家陳某與家人兩天兩次看房后,張某與陳某通過房產中介服務部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將張某位于當地市區的一套房屋賣給陳某。合同上填寫交易價格后,陳某提出有無車棚問題,張某告知其有一間車棚位于樓下。隨后雙方及所有在場人員均到樓下查看該車棚的現狀,發現該車棚系利用小區公共區域自行改制而成。張某及中介人員均明確告知陳某,該車棚可以用,也可以不用,現可隨主房一并交給陳某。隨即,雙方繼續到樓上簽訂合同,并補寫“一小車棚”字樣,但合同的價格仍未改變。
2021年2月23日,陳某向張某出具欠條一份,約定除50萬元貸款外,尾款5萬元于交房時結清。同日,張某協助陳某辦理了案涉房屋產權過戶手續,陳某也于一周內向張某支付3萬元現金。后因陳某以張某不能向其交付車棚為由拒付尾款2萬元,張某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給付購房尾款2萬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陳某辯稱未支付2萬元的原因是由于張某并未完全履行房地產買賣合同,其中承諾交付的車棚,直至今日一直未予交付,其認為張某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陳某與其家人在兩天兩次看房滿意后,已就主房價格達成一致意見,其后才提及車棚事宜。經現場所有人到樓下察看該車棚的現狀后,陳某及其家人對該“車棚”的性質、位置、結構、內部設施等皆有知曉。而其后繼續簽訂的合同中,除補寫“一小車棚”字樣外,合同的總價款仍未改變,由此可見,該車棚不論性質如何,皆為附贈性質,不影響房屋買賣價格。現陳某以案涉車棚不能實際交付為由,拒絕給付尚欠的主房款2萬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現張某已將案涉房屋實際交付并過戶給陳某,故陳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剩余房款2萬元。
一審后,陳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陳某及其家人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提及車棚事宜,在雙方實地察看后,又返回在合同中補充填寫有關車棚的內容,但雙方并未改變合同總價,可見車棚屬于附贈使用性質,并非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范圍。陳某及其家人在充分了解車棚的情況后仍然決意購買案涉房屋,應自行承擔車棚不能使用的風險。因此認定張某已將案涉房屋實際交付并過戶給陳某,判決陳某給付購房尾款2萬元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