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保險經營資質 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陸蘭蘭 何葉 發布時間:2022-09-21 瀏覽次數:3123
2020年7月18日,蔡某駕駛晉***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蘇***掛號重型普通半掛車,沿新丁磨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路口時與謝某駕駛的蘇***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謝某受傷,兩車損壞。
經交警部門認定,蔡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謝某無該事故責任。經原告委托,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對蘇***號小型轎車的車輛損失評估為35200元。事發時,蔡某駕駛的晉***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系登記在被告李某名下,由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承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另外由被告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承保機動車三者責任安全統籌(限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汽車服務公司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其不具備保險業務經營資質,該公司開展的“機動車三者責任安全統籌”業務系變相開展保險業務的行為,違反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據此,法院認定案涉機動車安全統籌合同為無效合同,故被告某汽車服務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肇事車輛駕駛員蔡某系被告李某所雇傭,該二人為雇傭關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故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損超過交強險部分由被告李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條規定,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本案中所涉的機動車第三者安全統籌是車輛所屬公司為車輛繳納相應的交通安全統籌費用,當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時,可以從統籌費用中獲取相應的經濟補償,但并非是真正的保險,不具備保險功能。部分汽車服務公司在未獲得保險業務經營資質的情況下,非法開展保險業務,擾亂保險市場秩序。若機械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保險公司先行賠償,不足部分再由機動車侵權人賠償的規定由某汽車服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則變相認可機動車安全統籌合同的法律效力,賦予機動車安全統籌合同與商業三者險合同相同的法律效果,無形中縱容和鼓勵非法開展保險業務的行為,無疑會對保險市場秩序造成沖擊,因此案涉機動車安全統籌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
提醒廣大機動車車主要提高警惕,投保車輛保險時一定要選擇具有保險資質的保險公司,拒絕向沒有保險經營資質的汽車服務公司或者網絡科技公司購買類似“安全統籌”之類的無效保險,以免發生交通事故時無法獲得理賠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