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升降機致人受傷,多方被判擔責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焦林生 黃晨 發布時間:2022-09-20 瀏覽次數:4383
日前,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人員進入貨運升降機,造成傷害引起的賠償案件。貨運升降機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均被判承擔相應責任。
2017年5月,某加工廠將廠房二樓租給李某,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后該加工廠安裝貨運升降機供李某使用,并在貨運升降機門口及墻上張貼“嚴禁載人”的警示標志及標語。2018年某日,陳某發現貨運升降機的升降平臺與二樓樓面縫隙處的一塊木板卡住了升降平臺,導致升降機無法下降。陳某遂進入貨運升降機把木板翻起,貨運升降機突然下墜,導致陳某摔傷。事故后,經安全生產檢查,發現該加工廠存在未對承租人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等行為。后陳某將貨運升降機生產商、某加工廠、李某等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30多萬元。
本案中,貨運升降機有合格證,原告沒有證明貨運升降機存在產品缺陷,故貨運升降機生產商不應承擔責任。被告某加工廠作為貨運升降機的所有人,未對承租人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存在過失,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被告李某根據合同約定負責貨運升降機的維修保養,且案涉貨運升降機系專門為其安裝、由其使用,李某疏于管理維護,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在發現貨運升降機出現故障后,仍擅自進入平臺里面將木板翻起,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對自身損失也應承擔一定責任。根據各方過錯程度及原因力的大小,法院判決被告某加工廠承擔20%的賠償責任,被告李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原告陳某自擔。后被告某加工廠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容不得半點馬虎。貨運升降機是一種被廣泛用于運送貨物的升降設備,是不允許人員進入的。使用人要嚴格遵守貨運升降機嚴禁載人的規定,有故障應由相應資質人員維修,而不能擅自進入嚴禁載人的貨運升降機。同時,貨運升降機的所有人要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管理人要按期做好維護保養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