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中心提供的中醫調理服務是否構成醫療行為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董淑敏 周凡人) 發布時間:2022-09-20 瀏覽次數:3785
2021年初,顧某與某美容中心簽訂服務合同一份,約定美容中心為其提供美容、美體服務。合同簽訂后的7個月內,顧某陸續花費12萬余元用于購買蘆薈潤養、SPA水療腹部內分泌滋養、背部三焦、胸腺調理、沙棘調理、背部腹灸排淤等美容、美體項目和相應產品。在接受部分服務后,顧某以失眠、胸痛,調理效果與美容中心承諾不符,且美容中心故意隱瞞其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情況下提供中藥調理服務,其行為構成欺詐為由,要求美容中心退還全部服務費用并三倍賠償。因雙方未能協商一致,顧某遂訴至淮安清江浦區法院。
美容中心辯稱,給顧某提供的美容服務總結起來就是用精油在皮膚表層按摩,從未以治病為目的幫顧某進行美容,也沒有開具任何的中藥處方給顧某吃,更沒有使用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技術方法美容,所提供的服務屬于生活美容養生服務,不涉及醫療的范疇。
法院經審理查明,醫療行為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借助其醫學知識、專業技術、儀器設備及藥物等手段,為患者提供的緊急救治、檢查、診斷、治療、護理、保健、醫療美容以及為此服務的后勤和管理等維護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動的總和。本案中,被告美容中心提供的服務項目內容主要將原告顧某購買的產品通過按摩、涂抹、浸泡等方式作用于顧某身體上,并不符合上述醫療行為的特征。美容中心沒有為顧某提供相應的病情診治行為,二者之間交易的服務項目不屬于醫療行為,美容中心從事交易的服務項目亦無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其提供產品及服務的行為不構成欺詐,顧某主張受欺詐而要求三倍賠償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但被告美容中心以預收款的方式向原告顧某提供服務,且雙方并未對服務的質量標準作出明確約定,消費者的身心感受是服務合同目的是否獲得實現的重要標準,而對美容服務的體驗感和接受度各人不一,故原告顧某有權主張退還相應款項。綜合考慮價格、實際消費次數、服務的主客觀效果、贈送項目價值不應該在總金額中占比過高等情形,酌定由美容中心退還8萬元。
判決作出后,顧某不服,上訴至淮安中院,淮安中院維持原判。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越來越多的女性選擇通過美容、美體服務美化外形,調理機體,以達到瘦身、保持青春等目的。但作為新興行業,美容機構的服務質量和效果良莠不齊,往往采用夸大宣傳等方式誘導消費者進行大額消費。消費者面對各種宣傳時應保持理智,仔細甄別,以防掉進消費陷阱,自身權益無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