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新房發現臨窗面是一堵墻,業主起訴開發商獲賠
作者: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 周海云 發布時間:2022-09-19 瀏覽次數:3663
2017年初,郭女士購買某公司開發的海門某小區底樓房屋,并支付首付、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房屋交付后,郭女士發現房屋北側窗戶幾乎完全被實心墻體遮擋,與臨窗旖旎綠鏡的想象大相徑庭,不僅“視”界狹小,而且屋內采光、通風受限,很大程度上拉低了居住體驗感。郭女士認為,北側房間昏暗閉塞,所購房屋戶型、采光、裝修等方面與某公司宣傳及銷售時承諾的情況嚴重不符,不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范,遂起訴至海門法院要求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要求公司將房屋的自然采光等問題修復至符合國家設計規范。
經委托鑒定,案涉房屋北側三個房間的窗地比、通風面積比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范,采光系數北側臥室及衛生間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范,廚房不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范;關于衛生間的設計,除面臨走廊的窗形成視線干擾以外,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范。
海門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原被告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現某公司交付的房屋經鑒定存在質量問題,構成違約,郭女士起訴時提出的要求某公司修復至符合國家標準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但通過法院進一步委托鑒定,多家鑒定公司以缺乏鑒定能力、對采光修復無設計經驗且無該領域設計人員無法完成委托、沒有較好可行的實施方案等為由致鑒定無果,且臨窗墻體涉及住宅樓棟業主共有部分,故該案通過繼續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彌補郭女士的損失事實上已無可能,在此情況下郭女士變更訴請要求某公司一次性補償70萬元(70年×1萬/年),法院認為該計算標準依據不足,兼顧合同履行情況、采光及視線干擾影響程度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酌定某公司按照房屋價款的5%承擔違約責任。
法官說法:
滿意的房屋可能意味著安穩、幸福,甚至某種流通預期。可見,房屋的意義不言而喻。對于開發商而言,其知悉規劃設計方案,并知曉消防通道、承重墻、管網線路等內部結構及布局,故因此負有某些不利因素提示的先合同義務。在訂立預售合同中,對于某些特殊戶型例如實心墻體連廊(核心筒)、外立面特殊造型、特殊層高等可能對購房人購買意愿產生重大影響的不利因素,應主動盡到清晰、明確的告知義務,以便購房人慎重考慮后作出真實意思表示。具體到本案中,首先某公司對郭女士所購房屋系實心墻體連廊特殊戶型未盡明確告知義務,加之該房屋廚房采光、視線干擾等經鑒定確實存在不符國家住宅設計規范,某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無疑。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具體承擔何種違約責任,應結合當事人的主張以及合同性質、履行等具體情況加以考量。該案中,法院結合個案情況酌定某公司按照房屋總價一定比例的價款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