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同姓惹的禍!被錯誤起訴主張誤工費,法院怎么判?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張媛媛 王芬芬 發布時間:2022-09-16 瀏覽次數:6702
原告起訴欠款人要求償還勞務費,卻起訴錯了人,給被告造成誤工損失,后被告反過來起訴原告主張誤工費,法院會支持嗎?近日,啟東法院審結一起因被錯訴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劉某經人介紹在同村張某承包的工地上做工,工程竣工后,張某向劉某出具欠條,載明尚欠劉某勞務費14000元,但欠條上只有聯系電話,并未留存張某身份信息。后劉某多次催要未果,無奈之下訴至法院。但因劉某對實際欠款人張某并不熟悉,僅知道是同村居民,電話也一直無人接聽,誤將同村同名同姓的另一張某起訴,給被錯訴的張某造成了名譽、誤工等損失。被錯訴的張某起訴劉某賠償因民事錯訴侵權造成的誤工損失。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事錯訴是一種特殊民事侵權,民事錯訴責任屬于民事侵權責任。劉某未審慎核對實際欠款人身份信息,實施了錯誤的訴訟行為,致使被錯訴的張某賬戶被凍結、另案民事判決書公告張貼在其村委會。且張某誤工兩天前往法院和派出所處理此事,使其名譽、誤工等遭受有形或者無形損失,錯訴行為與損失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劉某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法院對此予以確認。經了解,張某系批發和零售業個體戶,但其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其成本、利潤及誤工費標準。啟東法院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六規定,結合張某的誤工天數及市場行情,參照2021年江蘇省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標準(批發和零售業),酌定支持其兩天誤工費損失。
法官說法
民事錯訴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民事錯訴責任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責任。原告所訴主體錯誤的行為侵犯了無辜被告的合法權益。民法典廣泛規定了民事主體的各種權利,如果行為人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侵犯了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該行為就是侵權行為。既然是侵權行為,就要承擔侵權責任。公民或法人因他人的錯誤起訴而被動地進入訴訟程序,為了防止自己承擔敗訴責任,需要調查取證、聘請律師、參加庭審等,耗費時間、金錢和精力,必然造成相應損失。如果原告不予賠償被告因此造成的損失,這對被告是不公平的,特別是原告濫用起訴權無理纏訴致使被告造成的損失。
法官提醒
在日常制作欠條等證據時,要注意留存相對方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原告向法院遞交訴狀前,應盡到審慎義務,確定被列為被告的當事人是真正要起訴的被告。作為被錯訴的當事人,不能認為案件跟自己沒有關系就置之不理,可以在開庭前向法院說明情況,也可以和原告溝通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