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常客”自作聰明 注冊企業微信行騙又入獄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閆靜 發布時間:2022-09-14 瀏覽次數:16106
企業微信一定可信嗎?不,這可能是詐騙分子披上的新“外衣”。近日,家住如皋的朱女士就因為相信了企業微信這一“官方認證”,被不法分子騙去1.8萬元。
朱女士的丈夫在南京江寧監獄服刑。2021年7月11日,朱女士在百度貼吧發帖求助告知監獄探視需要的相關手續。不久,便有熱心人回帖了。熱心人不僅告知了朱女士關于南京江寧監獄的一些信息,還提供了監獄的電話號碼。面對熱心人的幫助,朱女士也有些遲疑,但通過核實監獄電話號碼,她發現熱心人提供的電話號碼是正確的,便和這位熱心人在貼吧里聊了起來。
閑聊中,熱心人聲稱自己認識監獄的“王主任”,可以幫助朱女士探視及送錢,并將“王主任”的微信號推薦給了朱女士。起初,朱女士對“王主任”的身份也是半信半疑,但在添加了“王主任”口中的名為“江寧監獄十監區”的企業微信后,朱女士對“王主任”監獄工作人員的身份立馬深信不疑。隨后,朱女士按照“王主任”的指示,先后向對方轉賬1.8萬元。可沒曾想,兩天后,朱女士給“王主任”發消息想詢問其丈夫是否收到錢時,對方卻杳無音訊。朱女士恍然大悟,意識到自己被騙了,趕忙報了警。警方通過信息研判,很快鎖定了犯罪嫌疑人賀某。
犯罪嫌疑人賀某系江蘇東海縣人,小學文化,曾因犯盜竊罪、詐騙罪被判處過刑罰,因此其比較了解監獄里的會見流程。2020年8月9日,賀某刑滿釋放后,一時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手頭十分拮據。2021年7月11日,其在網上看到朱女士發布的求助消息后,便逐漸萌生了冒充監獄工作人員騙錢的想法。而所謂的“王主任”以及江寧監獄企業微信號實際也均系賀某自行注冊的微信號。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賀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綜合賀某系累犯、有坦白、認罪認罰、退贓、前科等情節,依法對賀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法官提醒:在信息時代飛速發展的當下,不法分子也在利用通信技術不斷更新自己的詐騙手法和套路,更加隱蔽和智能地實施詐騙犯罪。在此,法官提醒,在添加陌生的企業微信聯系人后,要注意核實對方的企業認證情況,不盲信所謂的官方認證,尤其遇到轉賬、匯款、登錄不明網站等要求時,更要提高警惕,不輕易匯款,防止受騙。
法條鏈接: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