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飲者醉駕還敢乘車,發生事故怎么算?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唐霄 時慧明 發布時間:2022-09-13 瀏覽次數:10196
乘坐人明知駕駛人醉酒,仍選擇將己身至于危險之中,發生交通事故后,能否減輕駕駛人賠償責任?近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一天晚上,周大和徐二兩人與朋友相約在飯店吃飯,喝了三瓶白酒。飯后,周大和徐二數次交換正副駕駛位后方將車輛啟動駛離。當晚十點多,周大駕駛小轎車行駛至某道路交叉口時,與前方停車等候信號燈通行的史某所駕重型貨車發生追尾,致周大和小轎車乘坐人徐二受傷,雙方車輛受損。
經檢測,周大于事故發生時處于醉酒狀態。交警大隊認定周大醉酒駕駛機動車且上路行駛未開啟車輛燈光,其違法過錯行為是引起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史某、徐二無過錯。
事故發生后,周大和徐二先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徐二家屬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在無責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剩余部分由周某、林某在繼承周大遺產范圍內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周某辯稱事發當晚,周大和徐二是一起喝酒的,徐二明知周大醉駕,放任周大駕車發生事故,故徐二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減輕被告一方的賠償責任。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史某不負事故責任,徐二的家屬徐某、陶某主張由史某的保險公司在無責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19800元,被告均無異議,法院予以支持。對于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由于周大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本應由周大對該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現有飯館監控錄像以及同飲者在公安的陳述能夠證明,徐二是明知周大酒后駕駛機動車卻仍然予以乘坐,將己身置于危險境地,徐二對自身的傷亡負有過錯,法院酌定徐二承擔自身損失的20%,周大承擔80%的賠償責任。被告周某、林某作為周大的繼承人,應在繼承周大的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同車成年乘坐人是否應承擔責任的問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第3款規定“不得醉酒駕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3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交通事故責任雖認定乘坐人無責,但乘坐人和肇事者一起飲酒,是明知酒后駕駛車輛的行為存在重大隱患,為法律所禁止,既不加以勸阻,又不拒絕乘坐,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對此乘坐人亦有過失。基于過失相抵原則,可相應減輕責任人即車輛駕駛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