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老太騎車接孫子放學回家時,與對向的行人小區保潔員張某攜帶的吹風機發生刮撞,致丁老太受傷致殘。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丁老太承擔主要責任,張某承擔次要責任。丁老太找到張某索賠,張某陳述是物業公司讓其去干活的,上班期間發生事故,應由公司承擔責任;丁老太又向物業公司索賠,而物業公司辯解,張某系保潔公司派駐到小區從事園林維護的人員,事故發生與物業公司無關;丁老太再次向某保潔公司索賠,保潔公司確認張某系其員工,但物業公司對小區安全通行負有保障義務,物業公司亦應承擔責任。經多次協商無果后,丁老太將張某、保潔公司、物業公司共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人身損害各項損失合計十五萬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身體權糾紛,認為張某受保潔公司指派從事保潔系履行職務行為,相關后果應由保潔公司承擔,按照事故責任比例,確定保潔公司對丁老太事故承擔30%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3月的某天下午,丁老太騎電動自行車,沿小區道路由西向東行駛至X棟地段時,與對向的行人被告張某所攜帶的吹風機發生刮撞,致丁老太受傷,安全帽損壞。事故當日,經句容市交警部門認定,丁老太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張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丁老太不服事故認定,申請復核,鎮江市交警隊作出復核結論,維持句容市交警隊的責任認定。傷后,丁老太入院治療,治療終結后,經司法鑒定所鑒定,丁老太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為90日,營養期為90日。另查明,張某系被告保潔公司雇傭的勞務人員,從事涉案小區的園林養護。審理中,保潔公司當庭陳述,勞務人員進行小區園林養護時,現場有管理人員進行工作管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事實認定以及責任劃分并無不當,丁老太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張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予以確認。侵權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張某系保潔公司的從事勞務人員,張某從事園林養護是履行職務行為,故相關行為后果應由保潔公司承擔,結合保潔公司的當庭陳述,張某現場園林養護是接受保潔公司對其進行工作管理指導,故物業公司對丁老太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因丁老太負事故主要責任,依據案件事實確定丁老太對損害后果自行承擔70%民事責任,保潔公司承擔30%民事責任。根據法定的賠償范圍、標準和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對丁老太主張的賠償項目及金額認定為十四萬元,由保潔公司賠償30%責任,即四萬余元。

判決后,本案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張某攜帶吹風機對小區公共設施保潔時,本應謹慎注意,確保不妨礙他人,發現危險時應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避免。正是由于張某的疏忽大意,才致使事故的發生——業主騎車與吹風機刮碰,保潔公司應對其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同時,丁老太作為成年人,應對自身安全盡最大注意義務的,尤其是老年人騎電動車應慢速、觀察路況,謹慎騎行,以避免人身受到傷害。因此,丁老太自己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最終結合事發經過、過錯程度、損害后果等因素,法院確定雙方對事故發生各自承擔一定責任。

家有一老,如有一寶。關愛老人,關注老年人安全出行,需要子女的關心和提醒,社會的關懷和禮讓,老年人自己更要自覺遵守,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