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麗帶著一雙兒女在某購物商場的游樂場游玩(文中均為化名),期間,兩個孩子坐在搖椅秋千上玩耍,緊接著小麗也站在搖椅秋千上隨孩子一起搖擺,突然站立不穩,小麗落地時不慎摔倒受傷致骨折。事后,小麗發現搖椅秋千下方地板損壞,縫隙較大才導致自己受傷,于是要求商場賠償,商場辯解損害結果完全是小麗個人疏忽大意導致,商場無責。經多次協商無果后,小麗遂一紙訴狀將某購物商場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人身損害各項損失合計四萬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身體權糾紛,認為商場在涉案現場未設置警示標志,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于是判決某購物商場對小麗損失承擔20%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5月,小麗帶兩個孩子在某購物商場的游樂場游玩,兩個孩子相對坐在搖椅秋千上玩耍,之后站立在搖椅秋千邊上隨搖椅秋千搖晃,隨后小麗背身落地時不慎摔落地面受傷致骨折。事故發生后,商場在涉案的搖椅秋千上安裝了兒童游樂區注意事項標牌。現雙方對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某購物廣場作為涉案商場的管理者,在本次事故發生前未在涉案現場設置警示標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小麗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搖椅秋千搖晃時上下搖椅秋千存在安全風險,未對自身安全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其自身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考慮本案具體情況,酌定某購物廣場對小麗的損失承擔20%的民事責任。經審核,確認小麗人身損害各項損失合計三萬余元,此款由某購物商場賠償20%,即六千余元。

判決后,某購物商場積極向小麗履行了賠償義務,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義務,違反該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有四種表現形式:一、設施設備未盡安全保全義務;二、服務管理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三、對兒童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四、對防范制止侵權行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該條針對的主體是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所指向安全保障義務是指上述主體所負有的在合理限度內采取一定的行為措施,以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免受侵害的義務。值得注意的是,安全保障義務體現法律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是公眾安全的一道“防火墻”,但并不意味著這是一種絕對的、無條件義務。本案中,小麗雖摔倒于商場內,但其作為成年人未對自身安全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未對晃動著搖椅秋千進行必要的觀察,對于損害發生存在較大過錯,其與商場應當根據各自過錯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