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在私家車位上安裝新能源車充電樁,沒曾想聯系物業在申請材料上蓋章同意時卻遭到了拒絕,業主應當如何維權?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的一起業主起訴物業公司要求其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證明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法院判決物業公司限期向業主出具同意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證明,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業主馬某訴稱,其因購買新能源汽車需在自己所有的車位上安裝充電樁,申請安裝過程中,需物業公司同意建設充電樁。物業公司不同意在申請材料上蓋章,導致充電樁安裝不了,新車沒法使用。”

物業公司辯稱,客觀上,因地下車庫消防檢查不達標、地庫電容量的問題無法安裝充電樁;與此同時,根據物業服務協議約定其必須經過業主委員會的授權方可同意原告申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因購買新能源汽車,向電力部門申請安裝充電樁,辦理安裝手續的過程中,被告知申請材料中應當包含小區物業公司或業委會、街道辦事處、社區的《同意建設意見書》,但被告拒絕在意見書上蓋章同意。

法院認為,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可根據自己的意志,通過其選定的合法方式對建筑物專有部分進行使用。案涉車位規劃即為停放機動車,原告購買新能源汽車、安裝充電樁符合該用途。同時,新能源汽車對于促進節能減排、保護生態環境意義重大,國家支持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物業公司應當予以協助、配合,提供便利。

關于物業辯稱案涉小區消防不達標的意見,法院認為物業不能以其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阻卻業主行使正當權益,且施工單位將在安裝過程將對施工條件進行專業審核,如不符合施工條件,物業應對其進行整改。關于物業辯稱的電容量不足意見,法院認為其電容量不足情形尚未發生,即便存在,物業也應采取積極措施解決問題,而非簡單拒絕業主申請安裝充電樁。同時,因物業服務協議明確約定業委會不得干涉物業公司依法依約實行的經營管理活動,物業認為其需要獲得業主委員會授權其并非適格被告的意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某物業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馬某出具同意其停車位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證明。

法官說法

隨著新能源車輛的普及,越來越多的車主面臨著充電難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物業公司以電容量不足、存在安全隱患為理由推卸管理職能,拒絕業主在小區內安裝充電樁,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對此,物業公司應當積極響應國家發展新能源產業政策,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全面的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不應濫用其管理權利損害業主的合法權益,人為阻礙新能源汽車及配套設施的使用和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