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后與妻子協議離婚,自愿轉贈或放棄名下財產,影響他人債權實現,債權人能否成功維權?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送達,這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認為蔡某、田某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將蔡某個人財產無償轉讓,影響丁某債權實現,判決撤銷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和分配。

丁某與蔡某系同學關系。2009年,蔡某數次向丁某合計借款人民幣250萬元。2019年,因蔡某未能按約償還,丁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蔡某與其妻子田某共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因蔡某向丁某所借錢款數額較大,且田某抗辯對其借款均不知情,亦未使用,而丁某未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系雙方共同債務,故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該款系蔡某個人債務,由蔡某予以償還,與妻子田某無涉。蔡某不服,提出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了蔡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上述案件判決生效后,丁某至法院申請執行。在法院執行過程中,丁某及法院才得知,在上述案件審理過程中,即2019年4月11日,蔡某與田某辦理了離婚登記,并達成《離婚協議書》一份。該離婚協議中,蔡某及田某約定將其位于海安市區的兩套生活用房無償贈與兒子,大量廠房、雙方所持60%的股權等歸田某所有。蔡某放棄或無償贈與他人財產的行為致該案件執行陷入困境,無奈之下丁某再次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撤銷蔡某與田某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

另查明,上述的兩套生活用房均于2019年4月1日由蔡某兒子取得不動產權證,并分別于同年4月16日、4月17日轉移至他人名下。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本案中,蔡某在民間借貸案件中確認借款用于建設廠房、購買房屋、字畫木材古董等,其作為公司的唯一投資人,在該公司生產經營期間使用上述資金置辦的資產亦應系其個人財產。在丁某向其主張歸還借款本、金期間,蔡某與妻子田某協議離婚,并對相關財產進行了分配與處置,涉及蔡某將其個人財產無償轉讓,損害了丁某的合法權益。丁某據此起訴,主張撤銷兩被告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和分配,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后,蔡某、田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