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責任險下,保險公司對用人單位實際賠償責任進行賠償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李麗 發布時間:2022-09-07 瀏覽次數:31886
2021年3 月11日,某公司為其員工向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約定其員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后每人傷亡責任限額為50萬元,其中十級傷殘的賠償比例為10%,僅賠付死亡傷殘費用,不賠付誤工費及醫療費,保險期限自2021年3 月12日起至2022年3 月11 日止。2021年11月28日,某公司職工陳某在某公司印花車間通道正常行走時,被后方行駛的叉車撞倒造成左腕受傷,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之后某公司與陳某達成調解協議,陳某的醫療費用及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由某公司支付,陳某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由社保基金直接支付給陳某,某公司支付陳某一次性就業補助15000元。后某公司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保險公司賠付其15000元,某公司認為保險公司應按傷殘等級支付賠償金5萬元,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賠付剩余的3.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某公司為其雇員向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其員工陳某在保險期間內發生工傷,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并根據傷殘等級對照傷殘賠償比例表規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傷亡責任限額的數額內據實賠償,若存在被保險人已在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險下取得賠償,則保險公司僅對可取得賠償與按前述約定計算的保險金的差額部分進行賠償。依據上述約定,保險公司僅對某公司因陳某傷殘實際承擔的賠償責任進行理賠。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案中,陳某參加工傷保險,因傷殘產生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已由社保基金進行了賠付,產生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15000元由某公司賠償。而保險公司已將上述15000元賠付某公司,某公司對陳某承擔的全部賠償責任已由保險公司進行賠付。至于某公司主張的十級傷殘賠償金5萬元系保險公司在案涉雇主責任保險項下的賠償限額而非賠償金額,某公司要求保險公司賠付剩余3.5萬元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法院最終駁回了某公司的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已生效。
【評析】
按照法律規定,公司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其因工致殘產生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由社保基金進行賠付,雇主責任險屬于財產險,若約定了傷殘賠償責任為公司實際承擔的責任或僅就在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險下取得賠償差額進行賠償的話,保險公司僅賠償用人單位實際承擔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