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中介公司負責人承諾協助買方辦理二手房購房貸款資格,促成合同簽訂。后因銀行貸款政策變動,導致買方未能按約如期辦理貸款。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中介合同糾紛案件,駁回了房產中介要求購房者支付中介費30%尾款的訴訟請求,中介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2019年5月,經原告某房產中介公司介紹,被告蔡某與案外人葉某就坐落于蘇州高新區的房屋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一份,合同中約定買房者委托銀行于2019年8月20日前將房屋貸款支付至資金托管指定賬戶。

不久后,因銀行對購買二手房貸款的相關政策變動,導致蔡某無法按照此前的預期成功辦理購房貸款,面臨合同違約的風險。后來蔡某只能另找銀行加急辦理,貸款最終在買賣雙方調整后的寬限期內發放。中介合同約定的中介費是12萬元,但蔡某只支付了84100元,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購房者剩余的中介費。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原告中介方負責協助被告方購房者向銀行提交辦理房貸的資料,被告方在2019年6月已經將相關材料交給中介,但直到8月7日才收到銀行通知受理申請的短信。原告方沒有證據證明是因被告方征信逾期、收入不足等過錯造成的貸款障礙,其遲延向銀行提交材料的行為使購房人面臨巨額違約風險,因此認定原告的中介服務存在瑕疵,被告只需支付70%的中介費。被告方已付清相應費用,故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連線

房屋買賣涉及的標的額巨大,也存在較大的交易風險,房產中介公司作為具有專門資質掌握專業信息的一方,應當知曉房屋限貸的相關政策動向,積極協助購房者辦理貸款手續,并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一些中介公司未認真核實房屋情況、買賣雙方資信和房產的政策情況便急于促成交易,容易造成委托人的損失。買賣雙方應提高法律意識,增強缺乏風險防范能力,詳細了解房屋權屬,不能輕信中介公司的口頭承諾,增強合同意識,詳細閱讀、磋商合同內容。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依法、規范、誠信經營,完善服務規范,提升專業素養,以委托人的利益為先,杜絕為了簽約急功近利的不良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