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七年前的欠條,其中載明“貨款于正月底前還清”,因未明確是哪一年的正月,原告緊抓“漏洞”,認為可任意指定履行時間,主張權利未過訴訟實效,原被告雙方因此產生爭議。近日,海安法院成功調解這起買賣合同糾紛。

2015年周某向錢某購買貨物并賒賬19986元,隨后于同年7月份向錢某出具欠條一份,欠條中載明貨款于正月底前還清。轉眼過去七年,周某一直未能給付貨款。近日,錢某向海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周某支付貨款及利息。

審理中,周某提出本案早已超過訴訟時效,因此其不需要歸還欠款。而錢某則認為,欠條中的時間僅載明正月底前,但并未明確具體是哪一年的正月,故其可以任意指定履行時間,現向周某主張權利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除此之外,錢某并未向法院提供索要欠款的證明,僅表示近日口頭催要過。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欠條載明的“正月底還款”系指2016年正月底,訴訟時效應自上述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三年。具體而言:首先,法律思維不能超出正常人的認知,否則會出現惡意解讀的現象。對于欠條中的“正月底”應當作一般理解,不應過分擴大期限范圍。按照一般公眾的思維,正月是農歷年的開始,銜接著相近的兩年,因此人們習慣性地認為正月底應為最近的一個正月,在本案中即2016年正月;其次,雙方在欠條中并未約定利息,表明錢某并沒有長期欠款的意思,否則有違常理;最后,錢某并未舉出實際的證據證明自己向周某追要過欠款,僅憑口頭表述不足以達到其證明目的,訴訟時效亦不發生中斷。現距離欠條到期之日已六年之久,超過法律規定的三年時間,因此本案已過訴訟時效。

但即便是超過訴訟時效,義務人自愿履行的,也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在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向原告錢某進行了釋法明理,同時也勸告被告周某,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遵循誠信原則。最終被告周某表示愿意履行還款義務,原告錢某也同意讓渡部分本金,放棄利息,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法官提醒】

訴訟時效制度旨在敦促債權人盡快行使自己的權利,杜絕權利人“躺在權利上睡覺”的行為,以盡早結束民事法律關系的不穩定狀態,保持社會關系尤其是市場秩序的穩定。同時,也能促進人民法院高效處理民事糾紛,防止因時間久遠導致證據滅失,使案件處在事實不清的狀態,影響法院的辦案質量,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資源。因此,在有明確履行期限的情況下,債權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敦促債務人履行義務,否則要自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日常生活中,無論是向他人出借錢款或是在買賣中為他人欠款,均會以書面形式明確履行義務的時間,該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即為訴訟時效計算的起始點,在催促債務人履行義務時,建議通過書面、電子等方式,如發函、微信聊天等,以便固定證據。當然,在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權利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等幾種情形下,訴訟時效發生中斷,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