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證開大車,保險公司商業險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馬亞男 發布時間:2022-09-05 瀏覽次數:3987
羅某持有C1駕駛證,卻駕駛中型罐式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周某死亡,保險公司以肇事者無證駕駛為由拒絕承擔商業險的賠付責任,法院是否支持?近日,隨著判決書的送達,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終于落下帷幕。法院最終判定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周某親屬18萬余元,而超出交強險的損失25萬余元則由羅某全額賠償。
2021年10月,羅某駕駛中型罐式貨車逆向??吭诼愤叄文绸{駛重型倉柵式貨車路過與駕駛電動車的周某發生碰撞,周某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該事故經海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何某駕車在超越同向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時,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保持橫向距離確保安全,羅某逆向停車影響車輛通行,何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羅某承擔次要責任,周某無責任。
周某家屬訴至海安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及羅某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43萬余元。
保險公司辯稱,羅某僅持有C1駕駛證,只能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以及輕型載貨汽車,其不具有駕駛中型罐式貨車的資質,羅某的行為屬于無證駕駛。羅某投保時,保險公司已經就該項免責條款向其進行了提示說明,故應免于承擔商業險的賠償責任。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羅某持C1駕駛證駕駛中型罐式貨車逆向停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警示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的規定,既妨礙了道路的安全、暢通,也給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合同原件,足以證明已經就責任免除條款向羅某盡到了明確的提示說明義務,故可以免除其在商業險限額范圍內的賠償責任。遂判令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的損失則由侵權人羅某個人賠付。
【法官說法】
駕駛機動車要有相應的駕駛資質,且駕駛員實際駕駛的車輛必須要與其所持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相符,否則視為無證駕駛。聚焦本案,羅某僅持有C1駕駛證,在明知自己沒有駕駛資格的情況下,仍駕駛需要B2及以上駕駛證才能駕駛的中型罐式貨車上路行駛,屬嚴重證照不符,應視為無證駕駛。羅某雖購買了足額保險,但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確已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故只承擔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采納保險公司免除商業險賠償責任的抗辯,作出該部分損失由羅某賠償的判決是合乎法律和情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