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出去,還要倒貼利息?法院怎么判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孫成藝 發布時間:2022-09-05 瀏覽次數:4836
原是好心借錢給別人,怎么還會自己倒貼利息?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張三和李四原系同事。李四向張三借款30萬元,張三因自己也沒有這么多閑余資金,就向銀行貸款30萬元借給李四。雙方約定銀行貸款的利息由李四按月支付。后李四按照約定,自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每月歸還銀行貸款利息1400元左右。2021年10月,李四出具《借條》,承認借款30萬元,已經歸還10萬元,余款20萬元于2021年12月歸還。并承諾如不能按期歸還借款,自愿承擔律師費、保全費、執行費等相關費用。后因李四未能按期歸還借款,張三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四還款20萬元及相應利息、律師費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為自有資金,出借人在出借款項的同期尚有金融機構貸款債務尚未償還的,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本案原告張三出借的30萬元系銀行貸款,故原被告之間的借條無效。原、被告間借款合同無效后,被告取得的借款應予返還,現原告出借金額為30萬元,被告每月向原告轉賬的款項扣除按銀行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后的部分應計算為本金。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李四返還原告張三19萬余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借貸合同無效,本案中原告借給被告的錢系其從銀行貸款出來的,所以原被告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借貸合同無效后,原被告雙方約定的利息條款自然也不發生效力,利息應按照銀行基準利率計算,被告按月支付的“利息”按照銀行利息計算多余的部分應該算作借款本金予以扣除,所以原告自擔了幾千元的利息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