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超過確定的賠償給付年限,受害人再次訴至法院要求侵權人繼續給付賠償的侵權糾紛。

1992年12月,龍某駕駛拖拉機運送淀粉下腳料,途經事發路段時,因裝載淀粉下腳料的水箱底部出口閥門松動,淀粉下腳料遺撒路面,致使黃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至該路段時,摔倒受傷。2000年,黃某訴至法院,要求龍某、公路管理站賠償相應損失。法院審理認定,黃某的損失由龍某、公路管站理分別承擔70%、30%的賠償責任。經鑒定,黃某的傷情構成一級傷殘。定殘時黃某為36周歲,法院支持的殘疾賠償金的給付年限為20年。

20余年后的2022年6月,黃某再次起訴,主張殘疾賠償金。期間黃某與被告公路管理站達成調解協議,由公路管理站繼續賠償黃某30%的損失,撤回對公路管理站起訴。被告龍某未與黃某達成調解協議,辯稱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已經超過確定的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不應支持。本院審理認為,黃某因一級傷殘癱瘓在床且近60歲,在超過給付期限后仍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為依據,再次主張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判決龍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按照5年計算一次性賠償黃某70%的殘疾賠償金195518.4元。一審判決后,龍某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涉案交通事故發生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未對殘疾賠償金20年賠償期限屆滿后如何賠償受害人損害的問題進行規定。現實生活中,有相當一部分超過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的受害人,基本生活難以保障,生命的尊嚴難以維護。2022年5月修訂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對該問題予以了明確,賦予超過給付期限后,仍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受害人以再次主張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的權利。既體現了對受害人權利的保護,也遵循了“損害填平”原則,較好了維護了殘疾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彰顯了對生命的尊重。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人最寶貴的財富。上路行駛,我們要注意自身安全,也要確保他人安全。一時的不慎,不但會給自身造成損失,也會給他人及其親屬帶來終身的痛苦。敬畏生命,謹慎駕車。道路千萬條,守法安全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