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保險公司賠不賠?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陸婷婷 發布時間:2022-08-30 瀏覽次數:7181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私家車輛越來越多,交通事故數量也逐年遞增,如果不幸發生交通事故,肇事方又逃逸了,保險公司理不理賠呢?近期如東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2019年4月,王某駕駛小型客車與騎電動自行車的許某發生交通事故,致許某受傷。事故發生后,王某駕車逃逸。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許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故許某將王某及承保其車輛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交通事故損失近7萬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認為因王某駕車逃逸,其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并向法庭提交了投保單,該投保單上由被告王某簽字確認并書寫“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
如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王某在事故發生后駕車逃逸,因其駕駛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故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許某的損失。但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故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因而超過交強險限額部分的損失由被告王某承擔。
【法官說法】
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駕駛人逃逸的,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應當分情況而定。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根據上述規定,即使駕駛人肇事逃逸后,其投保的保險公司仍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次,如機動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且在投保時保險公司對于相關免責條款已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則受害人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該部分損失由駕駛人承擔。再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根據上述規定,如機動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但在投保時保險公司未對相關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進行提示說明,則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仍應當就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