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導致月收入有所波動,發生交通事故后,誤工費應當如何計算?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落下帷幕。法院判決,按照張某主張的80元/天的標準計算誤工費。

2020年6月27日,李某駕駛汽車與駕駛電動車的張某發生碰撞,致使張某跌倒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對該起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張某入院治療,發生醫療費3萬余元,并產生誤工費、護理費等其他損失。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李某、保險公司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4萬余元。案件審理過程中,經鑒定張某因交通事故導致九級傷殘。

庭審中,對于張某的誤工費標準,雙方各執一詞。保險公司認為,根據張某提供的銀行流水,張某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間的月工資標準為1890元,應當按照該標準計算其誤工費。張某則稱,其在2019年6月入職某公司從事燒飯工作,平均勞務報酬為每月2400元即80元/天,2020年年初,因疫情影響導致其2月、3月沒有收入,應當按照80元/天的標準計算誤工費。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根據張某提交的銀行流水顯示,其每月正常收入為2400元,考慮到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張某1月收入降低,2月及3月沒有收入,自4月開始恢復正常月收入2400元。因疫情導致收入下降或沒有收入的2020年1-3月的收入情況,不宜列入正常收入的均攤范圍,且張某交通事故以后實際休息期間并不屬于當地疫情發生期間,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宜以正常月份的2400元作為標準計算誤工損失。因而,法院按照張某主張的80元/天的標準計算誤工費,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限額內賠償張某包括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在內的各項損失合計13萬余元。

一審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法官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本案中,張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前已經系某公司的臨時勞務人員,根據其提供的銀行流水可以看出其自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間,除2020年1月收入有所降低,2月、3月沒有收入外,其他時間月工資均為2400元。2020年初受疫情影響,很多工廠均未能開工,這也是導致張某此期間工資收入減少的原因。2020年4月,張某的收入恢復2400元/月,且張某發生交通事故后休息期間也不屬于當地疫情發生期間,因此,可以判斷張某的正常月收入為2400元,法院按照張某主張的80元/天的標準計算誤工費更符合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