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某系家紡產(chǎn)品銷售商,郭某系產(chǎn)品供應商,雙方之間有多年生意往來。郭某按照葉某要求發(fā)貨,貨值總計16萬余元。葉某在收到上述貨物后,僅支付了部分貨款,郭某在2017年7-9月間數(shù)次通過微信向葉某催要貨款余款至今未付,故郭某訴訟到海門法院要求葉某支付余款。

葉某辯稱其手機號雖未停機,但自2017年9月份起未使用過這個電話,也未登陸過該號碼對應的微信,郭某自2017年9月后發(fā)送的微信,葉某均未收到,亦未回復。2017年9月4日葉某已經(jīng)明確不支付貨款,按民法通則規(guī)定訴訟時效至2019年9月3日止,故原告的訴請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駁回郭某的訴訟請求。

    海門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經(jīng)2017年8月28日微信對賬,確認被告葉某有兩筆貨款未付,次日起被告葉某已不回復微信。被告葉某抗辯其2017年9月4日已明確不支付貨款,同時抗辯記憶中已支付相應貨款,二者互相矛盾,被告葉某亦未能就付款時間作出合理說明、就貨款支付進行初步舉證,故法院對被告葉某貨款已付清的抗辯不予采納。

關于原、被告爭議的訴訟時效問題。該案中,原告郭某催要貨款的表達如“老板娘,今天能安排不”、“老板娘在不”、“老板娘,你在國外嗎?電話怎么沒有接啊”、“老板娘,兩年多了,現(xiàn)在在做什么啊”等等,或直接或婉轉(zhuǎn),均系催要貨款的形式,該微信催款顯示原告郭某在被告葉某電話不接、微信不回的情況下,積極地在主張權利,屬于合法阻卻訴訟時效完成的訴訟時效中斷事由。原告郭某通過其本人微信向被告葉某本人微信催要貨款,且相關微信均發(fā)送成功,不論被告葉某是否實際查看微信,原告郭某的履行請求均已應當?shù)竭_被告葉某。法院認定原告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

法官說法: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nèi)不行使權利,該期間屆滿后,發(fā)生義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其給付義務效果的法律制度。該制度有利于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中國社會幾千年的傳統(tǒng)是避訴的,當事人為了親情和友情,為了社會關系的維持,往往不愿提起訴訟,在婉轉(zhuǎn)表達的權利要求不能實現(xiàn)時,才提起訴訟。

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表明權利人積極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般認為,構成“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這一訴訟時效中斷事由應具備以下條件:①應為權利人本人或依法有權代其處分權利的主體作出請求履行的意思表示;②請求履行的意思表示應向義務人或依法有權代義務人處分權利的主體做出;③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的意思表示到達或者應當?shù)竭_義務人,這里的“到達”,包括“實際到達”和“應當?shù)竭_”兩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