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顧某自2017年起為某農貿市場物業公司員工。退休后,物業公司與顧某于2020年1月1日簽訂保安勞務協議,約定顧某按照物業公司的要求從事保安勞務用工。2021年1月5日,顧某在農貿市場工作時與農貿市場內商戶陳某就陳某商鋪雨棚拆除事宜發生口角,互相用手指著對方罵,經顧某同事勸阻未果,二人繼續發生爭吵,吵了幾句后,陳某就用左手推了顧某一把,致顧某向后退一步。后雙方被人拉開,顧某走開打電話,數分鐘后顧某倒地。后顧某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診斷為心源性猝死。顧某的繼承人顧某某、張某、胡某認為,顧某系在工作期間因第三人原因致死,故訴至法院,請求物業公司與陳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審判結果

一、物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顧某某、張某、胡某105239.23元。

二、陳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顧某某、張某、胡某105239.23元。

三、駁回顧某某、張某、胡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說理

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物業公司的雇員顧某在工作期間,于2021年1月5日與陳某發生口角,陳某推搡顧某致顧某后退,但未跌倒;隨后約五分鐘,顧某在打電話過程中跌地,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的事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認定。因顧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與物業公司簽訂保安勞務協議,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雙方之間應構成勞務關系,故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顧某在履職過程中死亡,其單位是否存在過錯;二、陳某對顧某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陳某的行為與顧某死亡之間有無因果關系?

關于爭議焦點一,本院認為,顧某與物業公司簽訂的保安勞務協議中約定顧某應當嚴格遵守物業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必須嚴格遵守勞務規程,但審理中,物業公司表示在簽訂案涉勞務協議書時未對顧某進行必要的培訓、指導,且顧某作為一名退休人員,年紀較大,身體機能呈退化趨勢,物業公司在與顧某簽訂勞務協議時應當對顧某的健康狀況盡必要的注意、審查義務,現物業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顧某入職時組織其進行體檢或者對其身體現狀進行詢問,故物業公司在履行勞務合同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過錯,現顧某在履職過程中猝死,本院酌定由物業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二,至于陳某的責任承擔問題,本院認為,陳某作為農貿市場的商戶,違規搭建雨棚,導致事件的發生。陳某與顧某發生沖突后已經顧某的同事勸阻分開,在此情況下陳某未能控制情緒,仍然出手推了顧某一下,雖陳某的推搡行為未直接導致顧某死亡,但陳某的不適當行為誘發了本身心臟有問題的顧某發病,最終產生了顧某心源性猝死的損害后果,故本院酌定陳某對顧某的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

至于物業公司主張顧某承諾工作期間發生的事實與物業公司無關,由其本人承擔責任,故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本院認為,因承諾書的內容與當天簽訂的勞務合同中關于顧某因公受傷的約定互相沖突,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故本院對物業公司的該項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法官評析

 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物業公司疏于對顧某進行培訓、指導,且未對顧某的健康狀況盡必要的注意、審查義務,存在一定過錯。陳某在因其違建導致的沖突中未能控制情緒出手推搡,亦存在一定過錯。但上述兩過錯行為通常情況下均不足以導致死亡的損害后果。而管理農貿市場中的違建行為本身即是顧某在物業公司工作的內容,顧某應知曉工作的注意事項,避免沖突,而其在工作時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進行管理,且并未注意自身的身體狀況。上述兩過錯、顧某自身行為,與顧某身體狀況共同作用,導致本案損害后果的發生,故物業公司、陳某應按責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即是本案的說理評析。現實生活中產生沖突有時不可避免,沖突發生后,應當盡量控制情緒,切勿動手以防矛盾激化。如果雙方無法解決糾紛,可以尋求他人幫助,在他人主持下進行和解。

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