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單”,一場雙輸的“小聰明”
作者: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錢丹俊 發布時間:2022-08-25 瀏覽次數:8633
2021年5月,王某在某房產經紀有限公司員工宋某帶領下前去某小區看房,看房后王某表示非常滿意。次日,王某再次來看房,并對該房屋產生購買意向,當晚王某在業務員宋某幫助下,與房東在該房產經紀有限公司就房屋買賣細節問題進行磋商。但之后,王某與房東跳過房產經紀有限公司私下完成交易過戶,并未支付房產經紀有限公司居間費。
2021年7月,房產經紀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支付購買案涉房屋居間費18000元。
雙方達成調解:王某支付房產經紀有限公司5000元。
裁判說理
《民法典》第965條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是否構成“跳單”的關鍵在于:1、購房人有無利用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2、是否履行了磋商價格、推進買賣雙方房產交易的居間行為;3、購房人是否存在惡意逃避支付中介費等故意。
本案中,房產經紀有限公司數次為王某帶看案涉房屋,并居間協商房屋買賣問題,推動買賣達成,已履行了提供信息機會、媒介服務的合同義務。王某與房東的私下交易以避中介費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支付報酬。
法官評析
之所以容易發生“跳單”,是由中介合同自身特征決定的。中介服務合同的客體是服務行為,該客體的非實體性往往會使接受服務一方在向服務提供方支付對價時產生心理不平衡,容易產生“不讓中間商賺差價”的想法。但在商品經濟社會,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別人類勞動才是商品價值的終極度量衡,所以中介服務合同中的服務行為作為中介人基于自身信息資源優勢及現實勞動付出的凝結,理應被尊重并收獲合理對價。
“跳單”行為不僅損害中介人、委托人的利益,而且不利于房地產行業的健康發展。對中介人而言,中介人在中介活動中積極服務,提供適合的房源與交易機會,為委托人節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委托人在滿足自身需求的同時理應為自己的獲益“買單”。“跳單”是對中介人辛勤付出的踐踏,損害了中介人的合法權利。對委托人而言,其本可通過中介服務,規避房產交易風險、保障購房資金安全,但因委托人跳開中介,無法獲得有保障的中介服務,沒有專業的服務機構保駕護航,一旦發生問題,往往賠了夫人又折兵。進一步講,“跳單”更是房地產交易行業惡性循環的助燃劑,加深了委托人與中介人之間的不信任,擾亂行業的規范和秩序,不利于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民法典首次將禁止“跳單”行為上升到法律層面,對違背契約精神的行為進行了嚴格限制。該項新規不僅有利于保障中介人、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平穩、有序、健康發展,更有利于在全社會弘揚誠實守信的傳統美德,形成人人重承諾、守信用的良好風尚。
本案援引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6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