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出賣人在出賣車輛時,應履行全面、如實披露義務,若有違交易誠信,很有可能構成欺詐,將承擔三倍賠償的法律后果。

今年年初,顧某至某經營部購買二手車,看中一輛2011年出廠的自動檔別克凱越轎車后與老板王某進一步商談,顧某詢問王某車輛之前是否發生過事故,有無大的維修,王某拍胸脯保證車輛之前只有“小碰小擦”,絕對沒有發生過人傷、泡水、火燒等大事故,顧某對此表示滿意。最終,雙方商定購車款為25400元,給付款項后顧某將車輛開走。次日,因車輛濾刮器發生問題,顧某遂找專業人員維修,維修人員告知顧某,該車輛是事故車。顧某遂找某經營部交涉,要求退還車輛,但交涉無果,顧某向如皋法院起訴。

審理中,某經營部陳述,案涉車輛是從“汽車街”平臺網拍所得,曾在“查博士”平臺查詢過該車輛維修記錄,但向顧某出售車輛時未向顧某出示,亦未告知顧某車輛的具體維修信息。經查,該車輛在“汽車街”平臺公布的“車輛綜合信息”描述為:外觀多處做漆劃傷,內飾多處污漬磨損,前方事故傷左右葉內,更換水框,后方碰傷防撞梁,檢測報告信息顯示有20多項維修記錄。另,顧某曾將該車輛送檢,檢測結果為:車輛左側C柱鈑金做漆,右C柱符合切割、燒焊,左側縱梁變形,右側縱梁變形燒焊,車底和頂棚有進水痕跡,符合“重大事故車輛檢測項目判定標準”,最終鑒定為:事故車。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庭審查明,某經營部出賣車輛時承諾顧某該車只有“小碰小擦”,沒有大事故,也沒有將其從“汽車街”平臺拍得該車輛時平臺所公示的車輛維修信息告知顧某,該車輛在骨架、外觀、內飾、工況、電器等方面存在20多項維修記錄,更換過擋風玻璃,右前門、右后門均曾整形,安全氣囊也更換過,這些已經不屬于王某口中所謂的“小碰小擦”范圍,某經營部對顧某的承諾會誤導顧某對購買車輛作出錯誤判斷,最終認定,某經營部未全面、如實向顧某披露車輛信息,系故意隱瞞車輛真實情況,有違交易誠信,構成欺詐,判決撤銷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顧某將車輛退還某經營部,由某經營部返還顧某購車款,并根據購車款數額對顧某進行三倍賠償。

一審判決作出后,某經營部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一審原判。

法官說法: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出賣人在處分標的物時,對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瑕疵等與交易雙方達成合意密切相關的核心要素負有全面、如實披露的義務。就二手車買賣而言,車輛是否發生過事故、事故的程度、修理情況等因素對買受人的買受意愿及交易價格具有重要影響。出賣人明知車輛信息卻隱瞞真實情況不如實告知買受人,系未履行自身的如實披露義務,很可能構成欺詐,會面臨買賣合同被撤銷及高額的賠償風險。因此,出賣人在出賣車輛時對此應予慎重,不要為了一時的小利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