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鄉鎮道路硬化和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方便、快捷的摩托車、電瓶車成了廣大群眾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由于部分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薄弱,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遵守交通規則、超速、逆行、違法載人、無證駕駛摩托車等行為,均為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隱患。近日,沛縣審理了一起因駕駛摩托車撞上路邊電線桿致人死亡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去年7月,家住沛縣某鎮的劉某駕駛摩托車,在夜間回家途中經過某橋西側道路時,不慎撞上橋西第一根電線桿,由于劉某未佩戴安全頭盔,其發生交通事故后當場死亡。事件發生后,劉某的親屬以沛縣供電分公司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設置電線桿,公路管理站及某鎮政府未盡到管理義務為由,將三方起訴至沛縣人民法院,要求該三方對劉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調查

沛縣供電分公司辯稱,涉案電線桿的設置符合法律規定,沛縣供電分公司無任何過錯,且涉案道路未經相關部門驗收,不屬于公路。同時,該道路的邊緣是農業用地,沛縣供電分公司架設的電線桿距離道路邊緣有一定距離,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妨礙通行的物品,電線桿的設置也未影響他人通行,故沛縣供電分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劉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本地居民,對該道路有一定認知,事故發生時,劉某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也應對自己死亡承擔責任。

被告公路管理站辯稱,涉案道路并非縣道也非鄉道,不屬于公路管理站的管理和養護范圍。三原告起訴公路管理站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某鎮政府辯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案電線桿的所有權人和檢修維護均系沛縣供電分公司,某鎮政府僅對涉案電線桿具有監管義務,原告要求某鎮政府承擔法律責任無法律依據。

法院經實地勘查后發現,事故路段系水泥路面,為農村生產道路,于2016年6月竣工并驗收合格由某鎮某村進行管理。事故路段為東西走向,寬約3.5米,事故電線桿離路面距離約為42厘米,不占路面。

沛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并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農村公路。村道是指除鄉道及鄉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連接建制村與建制村、建制村與自然村、建制村與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內街巷和農田間的機耕道。而事發路段道路為東西走向,系為方便農業生產而修建的道路,該道路名稱未進行登記,不屬于上述規定所指的農村公路。因此,原告以某鎮政府、公路管理站未盡到道路管理、養護義務為由,要求二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依據,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而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三十四條,認為被告沛縣供電分公司系涉案電線桿的實際所有人,按照相關規定,不得在道路兩側外緣一米范圍內設置相關設施,但適用該前提的條件是涉案道路屬于農村公路,結合本院現場勘察,涉案電線桿離路面距離約為42厘米,不占公路路面,并未影響通行,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沛縣供電分公司承擔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沛縣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