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丹陽市人民法院審結了兩起被侵權人分別為自然人和法人的名譽權糾紛案。

案件一:裴某經營本一家燒臘店。2022年4月25日,于某通過美團外賣平臺在裴某經營的燒臘店購買燒雞飯一份,另附半個咸鴨蛋。于某在用餐時,認為咸鴨蛋已變質,就向燒臘店反映,工作人員回應燒臘店銷售的都是在保質期內的品牌咸鴨蛋,不存在問題。于某對于工作人員的解釋不接受,堅稱咸鴨蛋有問題,于當日申請退款,美團外賣平臺審核后向于某全額退還款項。事后,裴某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狀態,將其通過朋友獲得的于某微信名片截圖分享,還進行了辱罵,還在兩個成員數均超過250人的微信群中分享了于某的微信名片,并對其進行了辱罵。于某的微信名片能直接顯示于某經營的店鋪名稱及其姓名,所以很快于某的朋友將相應朋友圈內容和微信群聊內容截圖并告知于某。于某得知此事后,向丹陽法院起訴,要求裴某公開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1元。

丹陽法院審理后認為,裴某在朋友圈和微信群中發表的評論,就其措辭和內容而言,具有相當程度的侮辱性,其發布的渠道具有明顯的公開性,足以降低對于某的聲望和品德的社會評價,并且裴某分享的于某名片,足以使他人識別于某身份,致其行為具有特定的指向性,所以裴某的行為屬于侵害于某名譽權的侵權行為,遂判決裴某在朋友圈和微信群中公開向于某道歉并賠償其精神損失1元。

案件二:張某是D公司的員工,雙方因調崗等爭議發生矛盾。朱某心生不滿,在抖音上發布多條涉及雙方爭議的作品,還在作品上作出D公司準備跑路、壓迫員工、逼迫員工辭職等評論,相應作品的點贊和評論量均破百,對D公司的名譽造成了較大的不利影響。D公司隨即向丹陽法院起訴,要求張某停止侵權、刪除抖音作品、公開道歉等。

丹陽法院審理后認為,D公司是一家本地知名企業,張某僅僅因為其個人與公司之間的糾紛,就在抖音這種大眾網絡媒體上公開發表足以降低D公司社會評價的作品,侵害了D公司的名譽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遂判決張某停止侵權、刪除相應抖音作品,在抖音上公開發布道歉聲明等。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名譽權,是指自然人及法人對其活動所產生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微信、抖音等APP用戶數量激增,這些網絡平臺為老百姓提供了極大的便利,由于這些平臺受眾多、門檻低、信息傳輸速度快,日漸成為廣大網民溝通交流、發表觀點的重要渠道。然而,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網絡上發表言論也不得逾越法定界限,如果在網絡平臺上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即屬于侵害他人人格權的侵權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具體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侵權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責任。

上述兩個案件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其實都是因小事而起,通過理性溝通或仲裁、訴訟等法定維權程序本來是可以得到有效解決的,然而,卻因當事人一時不理智在網絡上發表了不當言論而擴大了矛盾,甚至使自己成為被告,最終被判決承擔侵權責任,實在是得不償失,廣大網民應當引以為戒,審慎措辭,以免引發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