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A公司系于2015年依法登記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股東有四人,其中黃某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魏某為監事。2019年5月,A公司的四名股東簽訂撤資退股協議書一份,就各股東擬退出A公司的股權進行約定,約定了A公司的清算情況、退回資本、保證及承諾、爭議解決等事項。2019年9月,原股東之一郭某通過EMS特快專遞向A公司發出申請書一份,要求對A公司行使股東知情權,擬查閱、復制公司成立以來的各年度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2019年11月,郭某就其與A公司之間的股東知情權糾紛起訴至法院,郭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該案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2020年3月,A公司在稅務部門辦理了清稅證明,所有稅務事項均已結清。2021年1月,郭某又以相同的訴訟請求向法院起訴。A公司向法院提交公示信息,A公司已經決議解散并組成清算組、發布債權申報公告,但A公司未能提供相應解散公司、組成清算組的決議。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 、郭某是否具有行使知情權的股東資格?二、郭某行使股東知情權是否具有不正當目的?三、郭某行使股東知情權的范圍是哪些?

如皋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關于爭議焦點一:郭某仍然具有的股東資格,有權行使法律賦予的股東知情權。理由如下:股東知情權作為公司股東最基本的權利之一,具有固有權屬性,只要當事人享有公司的股東資格,其就具有行使知情權的權利。郭某系A公司登記公示的股東之一,其顯然具有A公司的股東資格。雖然A公司的各股東簽訂過撤資退股協議,但A公司尚未被核準注銷,各股東的股東資格在公司注銷之前仍然存續,郭某亦未將其在A公司的股權轉讓予他人。

關于爭議焦點二,郭某行使股東知情權并不存在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不正當目的。理由如下:法律規定的股東行使股東知情權的不正當目的,主要是指行使知情權的股東出于與公司的同業競爭或為他人通報公司的相關信息、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等情形。本案中,A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郭某行使股東知情權具有何種具體不正當目的以及將會如何損害公司合法利益,且即使A公司的四股東已經通過簽訂撤資退股協議的方式確定公司的經營狀況,但郭某出于審慎查明公司的具體經營狀況以保障其自身權益的目的行使股東知情權,并不會產生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后果。

關于爭議焦點三,郭某有權查閱、復制財務會計報告,有權查閱會計賬簿,但目前尚無權要求查閱原始會計憑證。理由如下:本案中,郭某為行使其股東知情權,要求查閱、復制財務會計報告,要求查閱會計賬簿,均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及條件。對郭某要求查閱原始會計憑證的請求,我國現行公司法律法規中對股東查閱的范圍采取列舉式的規定方式,沒有規定可以查閱原始會計憑證,在司法實踐中不應經常性突破法律法規的框架而給予股東超越法律法規所規定知情權范圍的權利,只有在股東對原始會計憑證的查閱申請具備針對性、合理性、正當性的特定情況下才能予以例外準許。

【法官提醒】經工商登記的公司股東,即使股東簽訂有撤資退股協議,但未至工商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其仍具有股東資格。公司未被工商機關核準注銷前,公司的法人主體仍然存續,原股東的股東資格并不喪失。股東仍有權行使股東知情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表”。該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