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買賣是否適用三倍賠償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李菲菲 發布時間:2022-08-16 瀏覽次數:5412
【基本案情】2020年8月6日,丁某的丈夫顧某至某二手車行看車,并與店中的王某商談購買汽車,初步看車后,顧某電話聯系丁某,讓其到現場確認。丁某到達二手車店面后,與王某進一步商談,最終確認車輛成交價為30000元。辦理完相關車輛過戶手續并給付款項后,丁某將二手車取走后。第二日晚丁某通過微信向王某發送車輛有問題的視頻,并與王某約定要去其處修理;8月25日,丁某表示想將車輛仍賣給王某;當日下午丁某再次聯系王某,認為該車輛是大事故車,并表示要退車。王某陳述,其可以去權威機構鑒定,在出售該車輛時就表達了車子小碰小刮有的,大事故沒有,并將其查詢的車輛維修信息截圖發送給丁某。后王某自認該車輛是通過平臺網拍所得,其曾在另一平臺查詢了該車輛的維修記錄;出賣該車輛時沒有向丁某和顧某出示過網上平臺上查詢的車輛維修記錄,也沒有明確告知丁某車輛的具體維修信息,確實向丁某承諾過該車輛“只有小碰小擦”,并向丁某保證該車沒有人傷、泡水、火燒等重大事故。
【案件評析】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丁某主張的欺詐是否成立?二、本案承擔責任的主體?
關于爭議焦點一,根據本案查明的情況可知,丁某在購車時明確詢問過訟爭車輛是否發生過事故,王某向丁某承諾該車只有“小碰小擦”,沒有大事故,也沒有將其從平臺拍得該車輛時平臺所公示的車輛維修信息告知丁某,雖然王某解釋,其所謂的“小碰小擦” 是指沒有發生人傷、泡水、火燒等重大事故,但對于“小碰小擦”的理解應當根據社會大眾的一般認知進行判斷,即使根據王某自己提供的車輛在平臺公示的車輛維修信息可以看出,該車輛在骨架、外觀、內飾、工況、電器方面存在20多項維修記錄,更換過擋風玻璃,右前門、右后門均曾整形,安全帶/安全氣囊/氣簾也曾更換……這些已經不屬于王某口中所謂的“小碰小擦”范圍,且王某亦認可車輛的右C柱也更換過,結合上述情形可以推定,該車輛發生過“小碰小擦”以外的事故,王某未履行全面、如實披露義務,有違交易誠信,雖抗辯在賣車給丁某時口頭告知顧某該車輛換過右C柱,但未提供證據佐證,對此難以采信。綜上,王某未明確披露交易車輛檢測報告并承諾“只有小碰小擦”的行為確實會誤導丁某對是否購買該車輛作出錯誤判斷,對丁某構成欺詐,故丁某主張撤銷訟爭車輛買賣合同、退還購車款30000元并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二。丁某是到某二手車行的經營店面購買車輛的,王某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該店中向丁某售車、收款的行為履行的是公司的職務行為,故車輛買賣合同的相對方為丁某和二手車行,本案的相關責任應由二手車行承擔。但王某為該自然人獨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能舉證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且王某本人亦當庭認可其個人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故王某應對二手車行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提醒】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出賣人在處分標的物時,對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瑕疵等與交易雙方達成合意密切相關的核心要素負有全面、如實披露的義務。就二手車買賣而言,車輛是否發生過碰撞、碰撞的程度、修理情況等因素對買受人的買受意愿及交易價格具有重要影響。故該案件的發生給所有二手車買賣起了一個提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