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話能否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可索要經濟補償金?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發布時間:2022-08-15 瀏覽次數:5990
小劉、小關、小張在小曹經營的大魏公司從事木工工作(文中均為化名)。某日,小曹安排小劉、小關、小張從事其他工作,三人認為無法完成遂拒絕了小曹的工作安排,小曹出口回懟:“不想干就走!”。二天后,小劉、小關、小張認為老板話語不多,但侮辱性極強,于是向勞動主管部門投訴,小曹聞訊后,積極要求三人回公司上班。三人不理,再次向勞動仲裁部門仲裁,要求公司結算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仲裁部門支持了小劉、小關、小張的工資申請,駁回了經濟補償金仲裁請求。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大魏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勞動爭議,認為小劉、小關、小張主張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于是判決駁回了三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1月起,原告小劉、小關、小張在被告大魏公司處從事木工工作。2月16日,小劉、小關、小張三員工拒絕完成大魏公司法定代表人小曹安排的工作。大魏公司法定代表人小曹便稱“不想干就走”。二天后,三原告向勞動主管部門投訴。在被告的要求下,三原告沒有去公司上班,而是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后因所列被申請人主體錯誤,三原告撤回仲裁起訴。4月8日,三原告再次向市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大魏公司給付拖欠工資、支付賠償金。4月21日,市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裁決大魏公司向三原告支付工資,并不予支持三原告其他仲裁請求。另查明,后大魏公司多次要求三原告回公司上班,三原告予以拒絕。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小劉、小關、小張作為大魏公司的員工,不服從公司管理,無正當理由拒絕公司的工作安排,公司法定代表人小曹在雙方發生爭執的情況下說出“不想干就走”,系情緒激動下的言辭過激,并非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后被告多次要求原告等人回崗,但三原告拒絕被告回崗的要求。現原告以“被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主張賠償金,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判決后,三原告不服判決,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鎮江中院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以上規定,用人單位需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事實的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案中,小劉、小關、小張主張大魏公司違法解除與他們之間的勞動合同,依據的僅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其三人表示“不想干就走”一句話,該句話系大魏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劉關張三人在因工作安排發生爭議的情況下說出的,此后,大魏公司并無解除勞動合同的跟進行為,更無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因此,此“不想干就走人”一句話,并不能準確表明大魏公司有解除劉關張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且此后,大魏公司主動聯系三人要求他們回崗工作,三人未回崗系自身選擇的結果,亦說明大魏公司無解除勞動合同意思表示。
用人單位作為市場主體,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而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進行適當調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權的重要內容,對其正常生產經營不可或缺。法律允許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合理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及工作地點,不僅有利于維護用人單位發展,還對勞動關系穩定起到重要作用。若工作崗位的調整確實基于合理理由,未對勞動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勞動者理應服從安排,不能因老板一句話就離職出走;同時作為公司管理者,要多體諒員工,傾聽勞動者心聲,急員工之所急想員工之所想,才能培育出更加和諧的員工關系,有利于企業長遠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