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不能以協議約定來規避監護職責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許霞 許婧婧 發布時間:2022-08-15 瀏覽次數:11369
監護人與第三人簽訂委托監護協議,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照看、護理等監護職責,并約定一次性支付費用。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生活及照看、護理成本增加,第三人要求監護人增加護理費用,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支付相應護理費用。監護人以協議約定來規避或轉移監護義務,拒絕支付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淮安市某公司員工馬某突發腦溢血,導致半身癱瘓,經法院調解確認馬某由淮安市某公司履行監護職責。后淮安市某公司將馬某安排至趙某開辦的養老院生活,雙方于2012年簽署《協議書》,約定淮安市某公司一次性支付13.5萬元,用于馬某生養死葬、護理及護理耗材等,趙某負責照顧馬某日常生活及死后事宜處理,馬某的五保經費由趙某領取保管,用于馬某日常生活所需。2021年,趙某因淮安市某公司給付的13.5萬元已全部用完,馬某的工資、五保費不足以支撐護理成本,與淮安市某公司協商增加費用。因協商不成,趙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協議的實質是淮安市某公司將部分監護職責委托給趙某,由趙某代淮安市某公司向馬某履行養老、護理等監護職責。馬某自2012年10月份至今一直在趙某開辦的養老院生活,雙方雖約定一次性支付相關費用13.5萬元,但在這九年中,生活成本及護理成本均在上漲,且隨著馬某年齡增大,馬某的護理難度及護理費用亦會增加,淮安市某公司支付的13.5萬元及馬某的收入已不足以維持馬某的正常生活及護理費用。如果淮安市某公司不增加相應的養老、護理等費用,則可能導致趙某利益受損或趙某不能為馬某提供正常標準的養老、護理服務,并有可能激化矛盾,不利于馬某的正常生活。根據馬某的身體狀況及收入情況,馬某的養老、護理等費用不宜一次性支付,結合本地普通標準養老機構的收費水平,酌定淮安市某公司暫支付馬某養老、護理等費用至2022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起,如馬某的收入仍不足以維持其正常生活及護理等費用,趙某可再向淮安市某公司主張。遂判決淮安市某公司支付趙某22100元。宣判后,淮安市某公司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趙某是否有權要求淮安市某公司再支付馬某的養老費用。
對此,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雙方已經簽訂協議,淮安市某公司已依約履行支付13.5萬元的義務,趙某也應依約履行照顧馬某的義務,協議書無法定無效和可撤銷情形,趙某亦不享有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現馬某的收入不足以支付養老費用,對趙某來說是其應當自擔的一種商業風險,故趙某無權要求淮安市某公司再支付養老費用。另一種觀點認為,雖然雙方已于2012年簽訂協議,約定一次性支付13.5萬元,但至2021年,淮安市某公司支付的13.5萬元及馬某的收入已不足以維持馬某的正常生活及護理費用,協議書簽訂所依據的現實客觀情況已發生重大變化,繼續按照協議履行有違公平原則,也不利于被監護人馬某的正常生活,故趙某有權要求淮安市某公司再支付養老費用。筆者認為,監護人應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確需增加護理費用時,監護人應支付相應護理費用,不能以協議約定來規避監護職責。理由如下:
首先,案涉協議是基于身份關系而發生的協議。案涉協議的產生是基于淮安市某公司與馬某之間所具有的特定身份關系。淮安市某公司作為馬某的監護人,其職責包括保護馬某的人身和財產權利、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等。對于成年人的監護目的并不在于被監護人的監管,而是對其進行必要的保護、照顧,更加注重對被監護人人身上的照護職責。淮安市某公司與趙某簽訂協議,約定由趙某照顧馬某的日常生活及死后事宜處理,是因為公司自身不方便親自履行監護職責,只能將監護職責部分委托給他人,簽訂案涉協議是其履行自身監護職責、承擔監護義務的一種方式。故案涉協議應屬于身份關系協議。
其次,如果認定案涉協議屬于非身份關系協議,將導致民法典總則編中有關監護規定的立法目的不能實現。根據案涉協議,監護人淮安市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費用后,則完成了合同義務;因協議中并未約定照顧、護理標準,趙某在淮安市某公司支付費用及馬某收入、五保費等范圍內照顧馬某,則完成了合同義務。協議雙方均未違約,但被監護人馬某的權益如何得到保障?法院確認淮安市某公司作為馬某監護人的意義何在?民法典設立監護制度的意義及規范意旨如何實現?
最后,案涉協議應優先適用《民法典》監護的規定。案涉協議屬于身份關系協議,根據民法典規定,本案應優先適用監護的相關規定,應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來處理,以保護被監護人馬某的權益為首要原則。所以,本案中,在案涉協議簽訂所依據的現實客觀情況確實發生重大變化時,在13.5萬元及馬某的收入確實不足以保障馬某的基本生存權利時,綜合考慮馬某的年齡及身體狀況、收入情況、日常護理費用等,確定監護人淮安市某公司按年向趙某支付被監護人馬某的養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