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拉緊狗繩,柴犬傷狗傷鄰誰買單?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凌斐穎 發布時間:2022-08-11 瀏覽次數:3069
看到可愛的寵物犬,大家都會覺得它們天真可愛。然而,在享受它們帶來快樂的同時,我們卻常常忘記這些小動物也有一定的危險性。寵物傷人、擾民,影響環境衛生,甚至引發交通事故等問題時有發生。近日,啟東法院運用訴前調解成功調處一起寵物狗傷人糾紛,最終雙方握手言和,重修鄰里情誼。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11日,原告顏某正常在小區內遛狗,碰巧遇見同樣遛狗的徐某。因徐某一時疏忽未拉住狗繩,導致其飼養的柴犬失控,沖向顏某飼養的泰迪犬進行撕咬,顏某也因救狗被咬傷。事后,顏某報警并約定在其醫藥費及相應寵物治療費結算后再行賠償。后二人因賠償事宜產生分歧,顏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徐某賠償自己疫苗注射費518元、寵物治療費3136元 、交通費200元、精神損失費5000元,合計8854元。
啟東法院受理該案后,訴前調解指導組隨即詳細查看基本案情并進行分析。了解到徐某有賠償意愿,只是認為顏某的訴求不合理后,啟東法院立即引導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中,兩名調解員用平實家常的語言,拉家常的方式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交流,迅速建立親近感,增進了關系,緩解了當事人的對立情緒。調解員又列舉鄰里之間相似案例,宣傳法律知識和文明養犬的相關規定,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耐心為二人分析利弊。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徐某支付顏某賠償款3000元并當場履行。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為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本案中,被告因疏忽未拉住狗繩,寵物犬脫離其掌控,致使原告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及財產權受到了侵害,故被告不存在免責的可能,理應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原告相應損失。
“我家的狗不咬人”,這句話的背后往往藏著許多隱患。法官在此提醒大家,狗繩的松緊之間,牽涉到公共環境衛生和他人的喜怒哀樂甚至是命運轉折,希望大家都能夠文明養狗,出門牽繩并抓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