賺錢“捷徑”?偽造印章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判刑又罰款!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張弦 吳潔 發(fā)布時間:2022-08-10 瀏覽次數:3215
揚州江都一男子偽造“假章”,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最終難逃法律的懲罰。近日,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huán)境資源第二法庭對一起污染環(huán)境案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田柱(化名)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2021年6月初,從事廢舊化工溶劑倒賣生意的田柱經人介紹結識了某化工企業(yè)的石總,當得知石總正為如何處置廠里的危險廢物而煩惱時,田柱“計上心頭”,想做成這筆生意,但因為自己沒有相關資質,便偽造具有危險處置資質的某家公司的印章,并在資質證書復印件上蓋上假章,獲得了石總的信任,順利簽訂危險廢物的委托處理協議,并約定田柱收取每噸400元的處置費。
后田柱以銷售“甲醇”的名義,聯系到河北的買家,銷售上述危險廢物,誰知買家查驗后認為該批“貨物”質量太差,不符合約定標準,拒絕收貨。田柱只得讓駕駛員將“貨物”運回,為盡快處理該危險廢物,田柱安排駕駛員將上述危險廢物從貨車上向下推滾,傾倒在揚州江都一處空地上,導致部分桶內危險廢物因破損或人為拔蓋流出滲入地面。次日,因群眾舉報,執(zhí)法人員在現場查獲廢物共計14.13噸。經鑒定,上述傾倒的廢物系具有腐蝕性和浸出毒性的危險廢物。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柱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三噸以上,嚴重污染環(huán)境,其行為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以及被告人田柱存在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國家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對于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經營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是為了防止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造成嚴重的環(huán)境污染事故。因此,禁止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同時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上述經營活動。但是,實踐中,由于危險廢物的正常處置費用較高,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間。不法分子一方面從產廢單位接收危險廢物,賺取處置費用,另一方面再倒手有償出售給他人,一旦出售不成就運輸至偏僻的地方進行傾倒。此類行為的流動性、隱蔽性強,對環(huán)境的危害巨大,是我們在環(huán)境資源審判中重點打擊的對象。”如皋法院分管環(huán)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顧雪紅副院長如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