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母兒名存款 遭遇執行如何認定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孫江華 莫亞敏 發布時間:2022-08-10 瀏覽次數:4083
母親存款由兒子代存,在執行過程中能否排除對該筆款項的執行?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落下帷幕。法院判決10萬元歸姜某所有,不得用于償付吳某(姜某兒子)對星源公司的案涉債務。
2018年4月,姜某在中國銀行存入10萬元,存期為12個月。存款到期后,其兒子吳某于2019年4月將款項取出。同日,吳某至南京銀行以自己名義認購10萬元結構性存款人民幣產品。上述存款到期后,吳某于2020年4月再次認購10萬元結構性存款人民幣產品。
2019年12月,海安法院判決,姜某兒子吳某作為擔保人對主債務人張某向債權人星源公司還款100萬元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后,吳某等人未按期履行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星源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于2020年6月裁定凍結吳某在南京銀行的上述存款,實際凍結金額為10萬元。
姜某獲知上述情況后,向海安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因法律上對執行異議只進行形式審查,法院裁定駁回姜某異議請求。此后,姜某不服該裁定,按裁定告知的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對吳某在南京銀行個人結構性存款10萬元的查封。
案件審理過程中,星源公司認為姜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房產證、銀行卡或者儲蓄卡等財產上登記誰的名字就表示所有權人是誰。即便該10萬元系姜某所有,其自愿將存款交給吳某,并讓吳某長期以所有人的身份占有該款項,應當視為款項已贈與吳某,吳某為案涉款項所有人。姜某則稱這10萬元是自己養老的墊底錢,不可能給兒子,只是托兒子代為保管。吳某也陳述,母親從未說過將這10萬元給我,我只是代管過程中圖省事,直接以自己名義存了。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被查封凍結的銀行賬戶開戶與姜某原銀行賬戶銷戶在時間上具有連續性,也未與吳某名下的其他存款混同,該10萬元存款的權屬不應簡單根據賬戶名認定。根據已經查明的相關事實可以認定案涉10萬元存款來源于姜某的銀行賬戶,應當認定該款項為姜某所有,不屬于吳某可供法院執行的責任財產。遂判決該院依據執行裁定書所凍結的10萬元款項歸姜某所有,不得用于償付吳某對星源公司的案涉債務。
一審后,星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法官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姜某與吳某系母子關系,雙方之間具有因血緣天性形成的信賴關系,在姜某年邁的情況下,由吳某代其辦理相關存款事宜符合一般社會情況。況且,案涉被查封凍結賬戶的開戶與姜某原銀行賬戶銷戶在時間上存在連續性,姜某也未作出將案涉款項贈與吳某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判決該10萬元不屬于吳某可供法院執行的責任財產,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