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路況是駕駛員考試訓練路段,你經常帶學員在這里練車。學員不熟悉路況,當時不具備超車條件,面對還處在學習階段的學員,你作為教練員,依據法律規定和職業操守,此時負有高度的安全駕駛管理、提醒義務。在這場事故中你存在明顯失職、過失。”經過承辦法官的法庭教育,駕校教練被告人陶某低頭對自己的教學失職深深懺悔。

以上是近日如東法院開庭審理的一起駕校教練失職致使學員駕車肇禍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案件被告人陶某作為駕校教練在教學過程中未能完全履職,致使學員發生交通事故,如東法院最終以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并依法適用緩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0月10日16時55分左右,被告人陶某(汽車駕駛教練員)隨車指導學員李某駕駛重型專門用途貨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如東縣X352線18KM+400M路段,超越同向行駛的張某駕駛的電動汽車時,遇有相對行駛的被害人徐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徐某死亡。經認定,被告人陶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如東法院認為,被告人陶某作為機動車教練員在教練期間其所教練的機動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被告人陶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并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達成刑事和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從寬處理,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駕校學員在培訓過程中屬于一名非專業人員,對于駕駛學習過程中發生的危險無法充分預見及避免。而教練員是學員學習駕駛的安全引路人,對于駕駛培訓時的危險和損害結果有注意義務,在陪學員上路練車時不能有絲毫的麻痹和疏忽。《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坐在副駕駛的教練腳邊的剎車不是擺設,在學員駕駛車輛過程中,教練必須時刻保持清醒和警惕,嚴格履行自身職責,當好學員駕駛路上的啟蒙老師。

法規速遞:《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學習機動車駕駛,應當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再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