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某眼鏡店更換鏡片試用后,發現鏡架螺絲松動,于是要求眼鏡店返修。商家修理過程中發現螺絲滑絲,已無法修理,將該情況告知王某,王某認為是因眼鏡店更換鏡片才致鏡架滑絲,而商家認為是本身鏡架有問題所致。協商不好,王某向消費者維權機構投訴。對投訴結果不滿意,王某竟在網上發布了一個標題為《某某眼鏡店老板超級無恥》的網帖,內容為其維修眼鏡時在某眼鏡店遭遇的“不堪”經歷,該網帖發布后,共計有九千余人查看,三十余人回復。商家經營者要求王某刪帖,王某則認為自己是正當維權,不予理會。僵持不下,某眼鏡店遂一紙訴狀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名譽權糾紛,認為王某行為明顯超出了其維權所需必要合理的方式和限度,該文章發布后被大量網友瀏覽,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侵害了商家名譽權,于是判決王某在貼吧上向某眼鏡店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且須連續刊登三日,逾期不執行,將在相關媒體上刊登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王某承擔,王某支付某眼鏡店公證費、律師費。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21年11月,被告王某在原告某眼鏡店處更換鏡片,后被告發現右側鏡架螺絲松動,故前往原告處維修,原告在維修過程中發現螺絲滑絲,無法修理,后雙方因此發生爭吵。該糾紛后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調解未果。2021年12月,被告在在貼吧話題版塊發布了一個標題為《某某眼鏡店老板超級無恥》的網帖,內容其維修眼鏡時經歷的“不堪”遭遇,網帖中附有原告的工商登記信息照片。該網帖發布后,截止至2021年12月,共計有九千余人查看,三十二人回復。原告申請市公證處對上述內容進行了公證。同日,貼吧運營公司對上述網帖進行刪除并斷開鏈接,并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披露了被告的注冊手機號碼。該案中,原告委托律師參與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名譽權是公民或者法人就其所享有自身屬性和社會價值的綜合性評價,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網絡用戶在利用網絡發帖中負有使用文明語言,維護網絡環境的清朗潔凈的義務,不應出現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人身攻擊言論。被告接受了原告的服務后雙方發生糾紛,被告通過網絡進行維權并對原告的服務進行評價本是無可厚非,但應使用文明用語,本案中,被告在其所發布的網帖中多次使用“超級無恥”等謾罵性語言,該行為明顯超出了其維權所需必要合理的方式和限度,該文章發布后被大量網友瀏覽,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誹謗、詆毀等手段,損害公眾對經營主體的信賴,降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經營主體請求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的規定,被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鑒于涉案侵權言論系在貼吧城市話題版塊進行傳播, 而賠禮道歉的方式與范圍應當與被告侵權行為方式及影響范圍相適應,故原告要求被告在貼吧城市話題板塊進行道歉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依據上述規定,本案中原告為保全證據而花費的公證費及委托律師參與訴訟產生的律師費均屬于原告因被告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原告主張的營業損失,因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的侵權行為造成了其營業損失,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請不予支持。法院遂依照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案件已生效。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法人與自然人一樣享有名譽權,法人對其全部活動所產生的社會評價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而法人的商業信譽是法人名譽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消費者在消費的過程中,往往會對商品或服務質量進行評價,甚至通過朋友圈、論壇、貼吧、微博等網絡媒介進行評論,這種行為本是無可厚非,但應使用文明用語,所評價的內容也應客觀公允。當消費者與經營者在購物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依據法律規定和雙方訂立的合同約定,友好協商處理,協商不成,還可以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是仲裁、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不能自認為對方存在不當、違約行為而在網絡上對抗,逞一時之能,泄一時之憤而對他人進行不當評論,侵害他人名譽,最終得不償失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