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沖擊執行現場,被判實刑!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李陽 溫曉凱 發布時間:2022-08-05 瀏覽次數:3209
欠錢不還、拒不申報財產,甚至在法院執行人員采取扣押行動時暴力抗法,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這樣的行為必須嚴厲打擊!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判決這樣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
2016年12月25日,某銀行常熟分行訴被告江蘇某服飾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及陳某某等18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被告陳某某等對被告江蘇某服飾有限公司的涉案付款義務在最高額17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被告均未主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付款義務,債權人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干警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陳某某名下登記并實際控制有汽車一輛,但其并未進行申報。
2021年1月25日中午,常熟市人民法院執行干警進入陳某某所在公司內扣押車輛,但陳某某突然出現,不顧執行干警阻攔,強行啟動車輛,不計后果地沖向申請執行人及執行干警,最終駕車逃竄。陳某某的行為屬于以暴力、威脅方法沖擊執行現場,并將被執行車輛開走,公然轉移財產,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常熟市人民法院將陳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陳某某主動和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但陳某某作為被執行人的關聯案件眾多,常熟市人民法院借助公安力量成功扣押了陳某某的車輛,并在另案執行過程中處置完畢。
常熟市人民法院認為陳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陳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承認指控的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寬處理。最終,陳某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官釋法
對于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一些人妄圖通過“耍賴、耍橫”暴力抗拒執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中“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情形多樣,其中一項便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本案中,陳某某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執行干警扣押其車輛過程中,駕車沖撞現場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沖擊執行現場,使本次扣押行動無法進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故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