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系某公司員工,2021年1月份騎摩托車下班途中,與殷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金某骨折殘疾,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金某與殷某各自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尹某駕駛的汽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相應保險。金某要求殷某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認為金某受傷期間,用人單位仍發放了工資,所以不應賠償誤工費;金某則認為公司在其病假期間向其發放工資是履行用人單位停工留薪待遇,與侵權損害賠償并不重合。多次協商無果后,金某將殷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共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十五萬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判決由殷某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金某人身損害各項損失合計十四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月份18時許,殷某駕駛小型轎車,沿某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某省道與某路十字交叉路口處時,與沿某省道由南向北行駛的金某所駕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金某受傷,兩車受損。該事故經認定,金某、尹某各承擔同等責任。金某受傷當日即被送至句容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 1月29日出院。經委托,市中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意見為:被鑒定人金某遭車禍致骨折,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2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90日。金某為修理其摩托車支出修理費1000元。

金某受傷前在南京某物業管理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資為三千余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1年3月認定金某為工傷。

殷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2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安機關對本次事故的事實和責任認定并無不妥,予以確認。殷某陳述賠償責任由其承擔,金某無異議,予以確認。殷某駕駛機動車與原告駕駛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金某受傷,殷某承擔同等責任,殷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2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故金某的損失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其余損失的50%由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仍不足部分再由殷某賠償。保險公司辯稱醫療費扣除10%的非醫保用藥,但未提供證據證明非醫保用藥的范圍及相對應的醫保替代用藥及其差價,對該辯稱意見,不予采納。原告提交的修理費發票能夠證明其財產損失,對金某主張的財產損失,予以支持。經審核,確認金某的損失如下: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財產損失,以上共計十四萬余元。此款未超出交強險限額,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

一審判決后,殷某投保的保險公司不服判決,認為金某在病假期間,用人單位向其支付了工資,所以不應再賠償誤工損失。

鎮江中院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金某的損傷雖被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但并不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因此,金某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法有據。一審法院根據上述規定,結合金某傷前收入水平判決侵權人賠償誤工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殷某投保的保險公司認為一審判決支持誤工費錯誤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于是判決駁回上述,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第三人侵權致工傷產生工傷責任和侵權責任,隨之產生了兩種賠償請求權。對于這兩種賠償請求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用四種救濟模式,歸納總結為⑴免除模式或者替代模式;⑵選擇模式或者擇一模式;⑶兼得模式或者雙重賠償模式;⑷補充模式。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對于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競合采取“兼得模式”基礎上,對于已在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中獲得的醫療費(包含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必要、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以及因治療工傷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費、住宿費、康復費、殘疾器具費、護理費等予以扣除外,其他費用,則采取兼得原則,仍然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均規定了,勞動者因為第三人侵權受到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應向第三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肇事方人身損失賠償后,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對于《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中稱:原則上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解釋》第十二條(已修改為第三條)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者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民事部分)第九目規定,被侵權人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而減輕或者免除。

工傷保險待遇的請求權基礎與與第三人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是相互獨立、截然不同的。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同時構成工傷情形下,將會產生兩種賠償請求權,一是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請求權,二是工傷職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本案中金某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受傷事實已被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其可以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相關規定要求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給予損害賠償,也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