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制香人吳某上門去給張某送香,但卻被張某家里的看門狗意外咬傷,后張某拒絕賠償損失,甚至覺得吳某經過栓狗的一邊,就是想特意試試“狗咬不咬人”,存在其他的目的。吳某一氣之下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損失。近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

 2022年初,吳某接到生意單,給同村的張某家中送香。為表虔誠,吳某和張某一起打開明間的大門,一同抱著香走進張某家中。沒想到,吳某在從張某家中出門離開時,被張某家栓養在門口的狗咬傷。被咬傷后,吳某前往醫院接種了狂犬疫苗,而且因雙腿均被咬傷,需要休息半個月,產生了醫療費、誤工費的財產損失。吳某多次想要找到張某要求其賠償損失,但是張某一直逃避責任,覺得吳某就是特意想試試狗咬不咬人,不愿意賠償損失。萬般無奈之下,吳某一紙訴狀將張某告上法院。

如東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張某作為動物的飼養人,因其飼養的狗咬傷吳某,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且張某未能舉證證明吳某對被咬傷的損害結果存在重大過失,故判決張某賠償吳某醫療費和誤工費損失。

法官釋法:

隨著生活質量的提高以及鄉村看家護院需要,越來越多的居民開始飼養犬只,但有些犬主人不文明養犬的行為,造成了環境污染、干擾了其他居民生活,對居民的人身安全也帶來了一定隱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這一項規定是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一般規定,因動物具有令人難以估量的行為,其本性決定了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損害人身和財產的危險。由于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負有管束的義務,因而也就必須對動物所具有的危險性負責,保證其動物不至于造成他人損害。而一旦這種危險性造成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應承擔民事責任,除具有法定的抗辯事由外,不能免責或者減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