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系某小區業委會主任,被告李某系該小區業主。2021年7月初起,李某因小區安裝更換的電子門事宜在群成員有300人左右的業主群內詢問并要求張某回應此事,相關討論持續至2021年7月17日,李某主動退群。期間,李某在群內就門鎖更換之事發表個人看法,并在群內反復質問張某并隨意發表其個人觀點。此外,李某針對張某多次發表帶有辱罵、諷刺色彩的言論。

退出大群后,李某又在新建的業主群微信小群(10人左右)內發表相關意見。后張某以李某侵犯其名譽權為由,起訴要求李某停止侵害并在小區公告欄里張貼道歉信。

法院審理認為,名譽權是公民和法人對自己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享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行為人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李某在小區業主群發布張某作為業委會主任更換小區門鎖拿好處事宜,引發群內關于物業管理公共議題的討論。李某多次在成員多達300人左右的群內,針對張某發表帶有辱罵、諷刺色彩的言論,且在退出大業主群后又在微信小業主群及新建QQ群內繼續討論此事。

李某認為張某存有利用換鎖拿回扣等猜測性、主觀性語句,在沒有確切證據前提下多為李某的自身感受,不等同于社會評價,上述不當言論均對張某的人格尊嚴予以貶低,構成對張某名譽權的侵害。故本院判令李某立即停止對張某名譽權的侵害,在案涉小區公告欄內以書面方式向張某公開道歉。

判決后,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網絡并非法外之地,發表言論需規范文明。公民在網絡等媒介公開發表輿情監督、舉報投訴等帖子或文章時,應當秉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做到用詞用語得當,內容真實合法,不得以貶損、丑化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否則要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