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有借條卻拿不出款項交付證據?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吳新峰 發布時間:2022-07-29 瀏覽次數:4596
法院:不能認定借貸事實,不支持
原告拿著30萬的借條,被告卻堅稱自己實際僅收到15萬元。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當事雙方各執一詞,法院怎么判?近日,南通通州法院發布2019年9月以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情況,該案入選典型案例。
張某與人合伙承攬了一個工程。2016年7月,因工程需要,他向成某借款60萬元并出具等額借條。同年7月,張某又向成某出具了一份30萬元借條,兩人共同到銀行存入張某銀行賬戶15萬元。
此后,因張某未清償借款,成某起訴到法院請求處理。訴訟中,成某主張,張某第二次借款,自己是將30萬元現金交付給張某的。同時,他還申請證人孫某到庭作證,證明其為借給張某30萬元而向孫某借款。張某則辯稱,雖然借條是30萬元,但自己實際僅收到15萬元。
通州法院審理認為,民間借貸成立應以借款人實際取得借款才生效,出借人是款項交付的義務人,應承擔款項交付舉證責任。本案中,原、被告此前另有60萬元借款并足額轉賬交付,而涉案借款30萬元,金額巨大,現金交付多有不便,2016年時銀行轉賬和電子支付已普及,雙方當時已共同到銀行存入被告賬戶15萬元,卻獨留剩余15萬元再進行現金交付與常理相悖,與雙方此前交易前例也不符,原告對該部分現金交付舉證不利,應承擔不利后果。
法院認為,成某與證人孫某之間的借款事實,不足以證實成某向張某足額交付了涉案30萬元借條所涉金額。而成某主張交付張某30萬元,僅有借條而無款項交付證據,不能認定借貸事實。綜上,法院僅認定該借款發生額為15萬元。
“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進入高發期,其中很大一部分訴訟糾紛就是因借貸行為不規范引發的。”通州法院民一庭庭長徐淑華提醒,對于出借方來說,不要為求高利,將款項借給他人用于違法犯罪活動,出借款項務必保留證據,提倡簽訂形式完備、內容清晰的書面借款協議;提倡通過轉賬方式支付出借款項,并保留轉賬憑證。對于借款方來說,不要輕易書寫借條,沒有借貸事實而向他人書寫借條,將面臨償還風險,如果因為脅迫或欺詐出具借條,要及時報警,并起訴確認無效;還款時要收回借條,不要觸碰高利貸,不要向不特定的人大額高利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