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覓一手貨源 誤加微信遭騙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丁冬蘭 白羽翔 發布時間:2022-07-28 瀏覽次數:10041
對于生意人來說,微信昵稱相當于自己的一張名片,他們常常將自己的經營范圍通過微信昵稱來體現,比如“**窗簾”“**裝修水電”“**二手車銷售”……簡潔明了,對推銷業務很有幫助。然而,昵稱的背后也隱藏著一定的風險,尤其是遠程生意,受距離限制無法核實微信主人的真實身份,極易上當受騙。
家住福建的林某家中曾經專門做象棋子生意,2021年開始不再經營象棋子生意,林某隨后到廈門打工。
4月初的一天,林某看到有人主動添加微信要求購買象棋。原來,因推銷家中生意,林某微信昵稱為“中國象棋大量批發”,這個新添加的好友姓余,家住如皋,想找其訂購一批紅木象棋棋子。
此時的林某明知自己無法提供余某所需的紅木象棋棋子,但他假裝與余某商談,最終雙方約定,余某先付1000元定金,林某負責準備100盒紅木象棋棋子,待貨備齊可以發貨后,余某再支付剩余款項6130元。“生意”談妥后,余某當即微信轉賬1000元給林某。次日,林某微信上告訴余某,貨已備好待發貨,讓余某將剩余款項6130元轉到其銀行賬戶,余某按約打款。
收到余某款項后,林某第二天就花了3000多元買了新手機,又借給朋友2000多元,剩余的都花銷掉了。余某遲遲收不到訂購的紅木象棋棋子,就微信詢問林某有沒有發貨,林某要么找理由拖延,要么干脆不回復。
一段時間后,眼看收貨無望的余某意識到自己可能被騙了,他向公安報警。被警察抓獲后,林某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林某的家屬代為退還被害人損失。
如皋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綜合其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判決被告人林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官說法: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上述規定,當詐騙金額達到“數額較大”標準時,即可能構成詐騙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狀況,江蘇省確定執行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一般分別為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本案林某詐騙金額為7130元,符合“數額較大”的標準,因此構成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