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偷開車與朋友兜風釀車禍 家長未盡監護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李沅芹 發布時間:2022-07-27 瀏覽次數:3359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然而因家庭教育的缺失導致孩子法治意識淡薄,未成年人違規違法駕駛現象時有發生,甚至引發交通事故釀成悲劇。日前,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糾紛。
2021年8月22日凌晨3時左右,17歲的李某趁母親劉某睡覺時偷偷拿出放置在柜子上的車鑰匙并拍照向好朋友曹某、許某、付某炫耀,其中曹某、許某系未成年人,付某系成年人但未取得駕駛證。經幾方商議,四人決定駕車去吃夜宵。李某出門時吵醒了正在睡覺的劉某,劉某知道李某深夜外出也沒多問就接著睡覺了。李某便偷偷開出車輛接上幾人吃夜宵,后將車輛交給付某駕駛,幾人深夜兜風,在行駛至某小區大門路段時與行人黃某發生碰撞。
撞人后幾人并未報警,而是開車將傷者送至醫院后,各自離開找父母商議。本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付某發生事故后未在現場標明位置,并自行離開醫院,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付某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黃某無責任。
本案審理過程中,死者親屬認為,車輛雖系付某駕駛,但是李某本人將車輛交給未取得駕駛證的付某駕駛,李某的母親劉某亦未妥善保管車鑰匙,故均存在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的母親劉某系案涉車輛的車主,車鑰匙其存放在自己家中,管理并無不當。但就李某而言,事故發生時其雖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亦應有一定的辨別能力,應當知道駕駛車輛應當領取駕照。而其在母親睡覺時將鑰匙偷拿出去,交給沒有駕照的付某駕駛,釀成事故后沒有報警亦沒有敦促對方報警,行為危險性極大。故李某將車輛借給付某駕駛的行為存在過錯,亦與本起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系,本院酌情認定其承擔25%的賠償責任。
同時,因李某未滿十八周歲,其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如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但本案中,劉某作為李某的監護人,在明知未成年人李某晚上離家時,未詢問其出處及出行方式,放任自由,亦未能證明其對李某進行了機動車安全駕駛相關的教育,導致李某安全意識淡薄,故不能減輕其侵權責任。最終法院判定由劉某承擔25%的賠償責任即190572.25元。
【法官說法】父母應對未成年人盡監管教育責任
“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教育的目的在于立德樹人,家庭教育中,父母應當承擔起教育監管責任,對未成人的道德品質、法治意識、文化修養等各個方面進行正確的培育、引導,實現其全面健康成長。而本案中的未成年人無證駕駛、肇事后不及時報警,明顯法治意識淡薄,釀成了大禍,其監護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官提醒,父母是孩子教育的“第一責任人”,要讓孩子懂得社會規則,知悉法律底線,共同為未成年人創造一個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