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門法院審結一民間借貸案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超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的利息部分,被海門法院判決駁回。

原告卞某與被告趙某系同學關系。2021年2月24日起至7月3日止,原、被告之間持續存在資金往來。期間,與案件有關的錢款,原告共向被告轉賬1909621.72元,被告共向原告轉賬1755521.72元。

2021年2月20日,原、被告微信聊天記錄中,原告說“三萬三個月分紅福利4500,手鐲10克”,被告回復“這個劃算的……”,原告說“是的,去年我們還有放幾天就拿利息的,超級劃算”,被告回答“等我妥當了就來跟”,原告說“我拿著你的錢進貨,比如我掙十塊你掙4塊……10塊,6我的4你的”。

2021年7月8日,雙方微信聊天記錄中多次提及“本金、利息”等內容,被告說“那你就6月9號前給我之前的利息算3,還有個5的利息是4500,那就是34500,9號后你重新算給我唄”,原告回復“是的”。

庭審中,原、被告均陳述,雙方錢款往來模式為,被告將錢款轉賬給原告,原告用于箱包生意進貨,所得優惠差價部分,被告與原告四六分成。

案件的爭議焦點為原、被告之間是民間借貸關系還是合伙關系;被告是否應返還過高支付的利息。

關于爭議焦點原、被告之間是民間借貸關系還是合伙關系,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規定: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合伙的主要特征是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該案中,原、被告雖然對雙方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意見不一致,但對雙方之間經濟往來模式的陳述一致,即被告將錢款轉賬給原告,原告用于箱包生意進貨,因進貨量大所得折扣部分,雙方四六分成,被告不參與經營管理,也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一定數額的收益。故原、被告之間并無合作經營的合意,其本意應是借貸。

關于爭議焦點被告是否應返還過高支付的利息,法院認為,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借款人請求返還超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的問題,應當根據不同階段的法律規定予以處理。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刪除原司法解釋中關于借款人主張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相關規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超過年利率15.4%部分利息,沒有法律依據。此外,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并不妨礙當事人在實施借貸行為過程中的意思自治。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借貸雙方有權就借款合同中的期限、利息計算等內容自愿協商。該案中,原、被告就借款利息協商一致,且已履行,現原告要求返還,有違誠信原則。綜上,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超過年利率15.4%部分利息的訴訟請求,海門法院不予支持。

后卞某上訴,南通中院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