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甲、陳某乙系某服飾公司股東,該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法定代表人系陳某甲。張某于2020年12月入職該公司,計薪周期為自然月,當月工資次月11號左右發放,由法定代表人陳某甲轉賬發放或由該公司工作人員通過銀行轉賬發放。工作崗位為買手,即在市場上選貨、拿樣衣、拍照、與美工溝通,審核后上架該公司的網上商城。2020年12月陳某甲邀請張某進入公司群,陳某乙在工作群中告知買手每月交通費用補貼、每日上班打卡等工作事項。2021年4月該公司注銷后,仍繼續從事經營活動。張某工作至10月,后因工資事宜訴至法院,要求陳某甲、陳某乙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賠償金、扣發工資、加班工資等。

常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工作地點在該公司住所地,根據雙方聊天記錄顯示,張某在工作中聽從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甲及股東陳某乙的安排,并按照要求考勤打卡,其從事選貨、拍照、上架等工作系公司服裝、服飾等網上銷售主營業務的組成部分,并由法定代表人陳某甲等人轉賬發放報酬,故認定張某在工作中接受該公司的管理,從事該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張某與該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陳某甲、陳某乙認為張某所獲取的報酬系根據訂單銷量進行利潤分成、如何選款由張某自行決定,進而主張雙方系合作關系,但二人并未就此主張提供相關證據,且每月實際發放的報酬金額較為固定,亦無法講述該金額系如何進行結算形成,故對該二人主張不予采信。該公司在已經辦理注銷登記后,仍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陳某甲、陳某乙作為出資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向張某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等。最終法院判決陳某甲、陳某乙支付張某拖欠的2021年9月、10月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等共計10萬余元。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網絡購物在中國已成主流,也是大趨勢。服裝制作生產密集的長三角地帶已經涌現出越來越多活躍的“職業買手”。作為新興職業,買手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應當從其本質要件進行判斷,即根據買手是否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或者監督,其提供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提供基本勞動條件,以及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等因素綜合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某服飾公司在注銷后已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仍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由出資人向張某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