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由父親一次性給付撫養費,此后子女能否根據自身現實需要再向父親主張必要的撫養費。近日,如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小張的父親張某和母親姚某于2012年9月協議離婚,當年小張才三歲,離婚協議約定:小張隨母親姚某共同生活,父親張某一次性給付撫養費4萬元。2021年上半年,姚某被查出罹患膽囊腫瘤,需要花費醫藥費進行治療,而姚某又無固定收入,加之小張學習、生活費用不斷增加,姚某面臨較大的經濟壓力和困難,無法維持小張的基本生活需要,于是姚某作為小張的法定代理人以小張的名義向張某再次主張撫養費。張某辯稱,撫養費在離婚時已經一次性給付,拒絕再給付撫養費。

如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述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張某每月給付小張生活費800元至小張獨立生活時止,并承擔教育費、醫療費的一半。

法官說法: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因子女出生事實或者收養行為而產生,父母對子女負有基于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法定義務,這種義務既有人身屬性,又有經濟屬性,不附加任何條件。撫養費具有保障子女健康成長和生存權利的基本功能,決定了父母離婚后對子女撫養費的給付,不能因雙方的協議或者法院的判決而就此固定下來。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慮,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經濟條件不足以維持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醫療等方面的需求時,應當允許子女向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提出超過原定協議或者判決的合理數額的請求。本案中,張某雖然在離婚時已經一次性支付了撫養費,但仍應根據小張的實際需要支付必要的、合理數額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