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病史,保險合同到期后,保險公司是否必須續簽下一年度的保險合同?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落下帷幕。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田琴、王中的訴訟請求。

2017年5月,田琴作為投保人為王中投保,保險業務員向其詢問王中是否患過包括肝炎等在內的多種疾病,田琴未能如實回答,并隱瞞了王中原先患有肝炎的情況。此后,保險公司接受了田琴的投保,并收取田琴的保費,保險期間自2017年5月6日零時起至2018年5月6日零時止。

2018年、2019年每年5月6日,保險公司均通過自動扣收保險費的方式,收取田琴保費。

2020年3月,田琴通過微信將王中在醫院的門診病歷發送給保險業務員,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并告知保險業務員醫院有存檔,王中有5年肝病病史。保險業務員將這一情況匯報給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并請示如何處理這一保險、理賠申請情況。

2020年5月6日,受托銀行通過自動扣收保險費的方式,收取了田琴的保費,保險公司承保了王中的保險,并簽發了保單,保險期限自2020年5月6日至2021年5月6日。

2021年保險合同到期后,保險公司未再與田琴續訂保險合同。田琴、王中訴訟至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保險合同至下一保單年度,即2021年5月6日至2022年5月6日。

案件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合同到期后,田琴、王中可以重新投保,但是是否做出承保的意思表示系保險公司對自身合法權益的處置。王中在2015年就患有肝炎,不符合保險健康告知的要求,在最后一個保險合同期間屆滿后,未就重新投保達成一致意見,保險公司不同意投保,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及保險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不違反雙方的約定。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保險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就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充分尊重合同雙方的意思自治與契約自由。本案中,田琴在第一次投保案涉保險時,隱瞞了被保險人王中的疾病,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有權不再續保。

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田琴、王中的訴訟請求。

一審后,田琴、王中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關于民事主體自愿原則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自愿原則在合同領域集中體現為合同自由,如該法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自由原則指的是締約自由、選擇相對人自由、決定合同內容自由、變更或解除合同自由、選擇合同形式自由等諸方面。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法中最重要、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原則,其中締約自由是合同自由原則的基礎,是決定合同內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締約自由原則是指當事人均有權選擇是否締結合同的自由。合同的本質是當事人通過自由協商、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當事人是否表示、如何表示以及作出什么內容的表示都是當事人自由決定的,其他當事人無權干涉,因為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否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實,合同的法律效力將存在瑕疵。締約自由原則正是保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自由與真實,維護合同效力的前提。

同時我國《保險法》也確立了締約自由原則?!侗kU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本案中,在短期險保險合同效力終止之后,投保人強制要求保險公司承保、履行保險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締約自由原則,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