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相約燒烤被燒傷 同行者需承擔相應責任
作者:新沂市人民法院 陳姝妤 張文硯 發布時間:2022-07-20 瀏覽次數:8359
小學生倪某與5名朋友在門口空地燒烤,因同伴使用酒精助燃不當,致使站在旁邊的倪某被燒傷,住院治療共花費50余萬元。近期,新沂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未成年人相約燒烤發生意外引發的健康權糾紛案,判決同行5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案情回顧
2021年6月28日上午,原告倪某與被告劉某、蔣某、邢某、孫某等六名未成年人在村中玩耍,孫某提議吃燒烤,其余五名未成年人均同意,蔣某稱其奶奶家前一天做過燒烤,現在也可以去烤。孫某便回家取肉,其余人一同前往蔣某奶奶家。六人到達后,一起串肉串。蔣某將燒烤架和碳放到門口空地上,用打火機點燃類似棉花的物品生火,但僅“棉花”被點燃,碳未被燒紅,蔣某讓其弟弟生火,也未成功。為了讓火變大,蔣某拿出風扇吹火,但將火吹滅。于是蔣某從大門后取出酒精瓶(裝有少量酒精),向燒烤架中倒入少量酒精。倪某用打火機點燃碳上的酒精,火著了后很快熄滅。劉某將手放到碳上試了沒有熱度后,蔣某再一次向碳上倒酒精,邢某用打火機嘗試生火,倪某一直在燒烤架旁觀看。蔣某第二次向燒烤架上倒酒精時,火未立即燃燒,約五六秒鐘后,火苗突然變大,燒到了邢某的頭發及倪某前面的頭發、胸前的衣服、褲子。倪某身上著火后跑向屋內,后其余幾人用水將其身上的火澆滅。意外發生后,倪某被送至醫院。經診斷,倪某軀干三度燒傷,體表70%-79%燒傷,住院治療90天,為此支出了醫療費49萬余元,住院期間購買醫療器械材料支出3萬余元。12月6日,原告倪某向新沂法院提起訴訟,倪某表示,在此期間五名未成年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支付分文,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求依法判令五名被告承擔50%的賠償責任共計27萬余元。被告蔣某辯稱,自己是參與者,只提供燒烤架子等物,打火機是劉某購買,意外是倪某點火后發生,在點火后倪某沒有遠離,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邢某辯稱,自己未組織人、未點火,意外發生與自己無關。孫某辯稱,提議吃燒烤并不能預料后期發生燒傷的意外,自己主觀沒有過錯,可以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但自身沒有侵權行為。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六名未成年人缺乏安全意識、在無任何監護人指導的情況下合意并實施燒烤行為,該燒烤行為致使倪某發生被燒傷的損害后果、倪某健康權遭受損害。孫某提議吃燒烤并提供肉,劉某為燒烤行為提供打火機,蔣某為燒烤行為提供燒烤架、碳和酒精并點火,倪某、蔣某其弟、邢某均參與點火過程,六名未成年人對燒烤存在的安全隱患均未盡到注意義務,該六名未成年人均存在過錯。結合事故發生的各方過錯及因果關系,最終認定孫某、劉某、蔣某、蔣某其弟、邢某各承擔10%的賠償責任。原告倪某對蔣某倒酒精可能發生的危害沒有清楚的認識,導致燒傷,其自身亦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50%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故對于倪其豪產生的損失,應由各未成年人被告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后,四方被告提出上訴。此時倪某正處于植皮治療的最佳時期,卻因父母無力繼續承擔高額的醫療費而導致手術遲遲未能進行。如案件繼續進入二審程序,倪某將更晚獲得賠償款,極有可能貽誤救治時機。對此,承辦法官王雪蓮為了使倪某的合法權益早日實現,找準契機,在判后答疑過程中再次釋法明理做調解工作。經多次溝通,各監護人最終在判決內容的基礎上,就后續治療費及傷殘賠償金等損失達成一致,所有賠償款當天一次性全部到賬。各方握手言和,不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