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張某某欲在網上購買某品牌810型號的洗碗機,在進入網店后,看到宣傳頁面的寶貝詳情處顯示的正是自己想要的型號為810銀色洗碗機,她又看了買家秀關于810洗碗機的各種評價,遂下單訂購。但是在網店的產品標題處顯示洗碗機型號為610,銀色,在商品詳情頁的寶貝詳情宣傳圖片中多處宣傳610黑色的洗碗機。直到到貨后才發現收到的洗碗機是610黑色。在跟網店客服溝通后,賣家認為網站上介紹的810銀色洗碗機是舊款,現在已經停產,610黑色是新款替代產品,由于工作人員的失誤沒有及時將810的商品詳情刪除,同意退貨退款。張某某卻認為網店是虛假宣傳,構成欺詐,要求退一賠三。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構成欺詐需具備四個構成要件,即存在欺詐故意、實施欺詐行為、受欺詐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欺詐行為與受欺詐方的錯誤意思表示有因果關系。本案中,網店在銷售過程中確實存在網頁型號和顏色宣傳信息登記不當,未及時更新或刪除舊產品信息,導致消費者將兩個不同型號產品信息混淆,但并不符合虛假宣傳的特征,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張某某要求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在網絡購物中,消費者通常會通過網頁商品標題和商品詳情、參數及買家秀等途徑查看產品參數、規格、顏色,以選定自己心儀的產品,一些網店在推出新產品時,因自己或平臺未能及時更新網頁產品信息,讓消費者對不同產品產生混淆,但此類無心之過應嚴格區別于網店為促銷而有意使用不準確、不清楚的宣傳以誤導消費者。前者因網店主觀上并無故意;而后者卻存在一定的虛假成分,是網店吸引消費者的一種營銷手段,主觀明知,存在故意,本案的網店就屬于第一種情形。民法意義上的欺詐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使其陷入錯誤判斷,并基于錯誤判斷而作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在此提醒各位“親”,在網上購買產品時,一定要仔細瀏覽產品詳情,特別在產品有多種型號時,要仔細對比甄別,最終選定自己心儀的寶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