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打傷人被判刑了,李某也把我打傷,憑啥不賠錢?”王某滿腹委屈提起了侵權之訴。近日,如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刑事傷害案件中侵害人王某起訴防衛人李某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法院判決駁回了王某要求李某賠償的訴訟請求。

王某因與李某母親分手而對其現男友劉某心生不滿,于某日晚至李某家中用鐵管毆打劉某,李某和其母親發現后共同制止并欲從王某手中奪下鐵管未果,李某情急之下用拳頭擊打王某頭部,三人發生揪扭。后李某及其母親將王某約束至堂屋內,在此過程中,王某一直手持鐵管。經報警處理后,如東縣公安局分別就王某故意傷害案、被傷害案立案偵查,經偵查認為,李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撤銷了該案。王某因故意傷害劉某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本以為事情就此了結,李某卻收到了法院的傳票,王某將他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其受傷造成的各項損失10萬余元。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安機關經過偵查認定,本起事件中李某的行為系正當防衛。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系因發泄不滿持鐵管毆打劉某,且不顧他人阻攔繼續用鐵管實施毆打行為并進行反抗,后直至被約束至堂屋,其仍一直手持鐵管,其導致的危險狀態尚在持續中。為阻止王某繼續實施暴力行為,保護劉某的人身安全和權益,李某采取的拳擊、揪扭、拖拽等行為,是針對王某實際存在、正在進行的對劉某的不法侵害,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同時,在王某讓李某停手,李某即停手,也無證據證明在李某停手后,再對其采取進一步傷害行動,李某的防衛行為應屬適度。綜上,因李某對王某實施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且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李某無需對王某的受傷后果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正當防衛制度設立的法律價值在于賦予公民在本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犯時進行防衛的權利,是對防衛人行為自由的肯定,對保護個人、集體、國家的合法權益有著積極的作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正當防衛作為民事侵權中的免責事由予以明確規定。今年發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正當防衛的構成及是否超過必要限度作了進一步的詳細規定。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及防衛是否超過必要限度要結合防衛時的具體情形加以認定,而不能以事后的冷靜理性取代事發時的緊迫情境,不能對防衛人苛以過分嚴格的要求,以實現正當防衛制度設定的價值初衷,弘揚社會正氣,傳播正能量,引導人們正確的價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