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拖拉機改裝后發生交通事故,掛靠公司仍需擔責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李艷云 辛俊雅 發布時間:2022-07-19 瀏覽次數:3891
周某十年前購買了一輛變型拖拉機,為了能順利的上路行駛,找到了某運輸公司,將車輛登記在某運輸公司名下,并由該公司每年代辦車輛年檢手續。在此期間,周某私自改裝了車輛和發動機,而該公司仍一直為周某完成年檢。后來,周某駕駛變形拖拉機不慎與吳某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雙方承擔同等責任。因雙方對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吳某對周某和某運輸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作為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運輸公司作為被掛靠企業,應當對掛靠車輛進行必要的監督和管理,其在在十余年間連續代為辦理年檢、收取費用,卻放任被掛靠人改變車輛外觀、更換發動機,亦存在過錯,在明知周某不具備持有變型拖拉機的條件,仍放任周某進行道路運輸經營可能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的危險,應對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實踐中,被掛靠主體接受車輛掛靠,應當對該車輛有沒有從事運輸活動的能力進行核查和負責,對他人而言,在車輛掛靠時,有可能使乘客或者托運人因信賴被掛靠主體的管理能力及責任能力而對掛靠機動車產生信賴,對這種信賴應當保護,被掛靠主體因為被信賴而有責任。所以,即使車輛掛靠過程中掛靠人進行了私自改裝,被掛靠人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